大法官要求2年內修法 內政部:持續改善原民獵槍安全
大法官會議認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自制獵槍「規範不足」,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林鬱平攝)
針對大法官會議7日認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自制獵槍的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原住民從事安全狩獵活動之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合法狩獵文化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2年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內政部表示,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提升獵槍安全是內政部一貫立場,也理解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必須藉以使用安全的槍枝,才更利於文化的維繫及傳承,內政部尊重釋憲結果,將依照解釋意旨,修正自制獵槍規格,並協請國防部提供自制獵槍零組件,確保原住民自制獵槍安全性。
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將原住民合法使用自制獵槍予以除罪,以及免除刑罰的狩獵工具限於自制獵槍,尚無違憲法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但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對自制獵槍的規範不足,要相關機關在2年內修正。
內政部指出,會持續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開會研商討論,儘速研訂原住民自制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完成法制作業,令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社會治安得以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