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公安項目可復工 北市府:法院認證遠雄未按圖施工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遠雄針對大巨蛋公安疑慮遭勒令停工一案,提出撤銷停工處分告訴,盼能全面復工;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僅撤銷北市府針對遠雄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處分,意指遠雄僅能針對安全維護工程復工,無法全面復工。對此,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行政法院這次的判決確認遠雄未按圖施工事實,「都發局依照建築法得勒令停工,是於法有據。」

都發局副局長張剛維表示,根據該判決,臺北市都發局認爲,高等行政法院肯認市政府停工的合法性,遠雄公司對於大巨蛋工程未按圖施工是事實,因此北市都發局的停工處分於法有據。

至於安全防範的部分,張剛維說,105年7月21日,高等法院已經有裁定有關浮力、鏽蝕、崩塌等有關安全的議題,這些公共議題雙已有過協商,且都發局已在105年9月和106年4月已兩次同意遠雄施做14項公安工程,盼遠雄公司依據當時法院的裁定對於安全的工項儘速進行。

▲大巨蛋。(圖/資料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按《建築法》第56條第6款規定,必要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有權對起造人、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而遠雄有79處未按圖施工,大巨蛋又爲下沉式蛋體設計,發生災難時,民衆勢必得由下往上疏散,因此整體防火避難設計的安全性量相當重要,但遠雄未按圖施工,導致公共安全出現重大疑慮,北市府依法勒令停工「適法有據」。

不過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部分,法院認爲,大巨蛋爲大型公共工程,市府的停工處分不僅影響建商利益,也關係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報帳,因此市府在做處分時,應審慎考慮處分的規模範圍,以免重大危難發生。加上大巨蛋因停工,導致出現水浮力、鏽蝕等問題,屬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全面停工禁令顯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