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弊案/解任與再派任的傀儡遊戲

▲《公司法》第27條成爲政府與公司安排人事的控制神器董事很難不成爲背後法人股東家族企業傀儡。(圖/視覺中國CFP)

永豐弊案爆發後,金管會可說是動作連連,其中最直指核心者,莫過於解除原董事長何壽川於永豐金控的董事職務。實際上,金管會並非第一次使出解除職務的殺手鐗,過去兆豐銀案君安證券投顧案、第一金證券投信案均曾做出解除職務處分

但是,解除董事職務就可以確保弊案不會再發生?董事不再是自己人?依照現行法人代表人董事制度運作,沒那麼容易!參照永豐金2017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何壽川是用法人股東上誼文化實業的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也就是《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的:「政府或法人爲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爲董事或監察人。」同樣的,剛請辭董事長的邱正雄,是以法人股東永豐餘投資控股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

如果只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還看不出問題在哪裡,必須接着看《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關鍵在於第3項「隨時改派」的規定。

因此,依照《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雖然金管會解除何壽川的董事職務,但仍無法斷絕上誼文化實業改派「自己人」補足董事任期,問題依然存在。過去不乏董事長涉及弊案,經由《公司法》第27條的運作,董事長的配偶、子女親人,毋庸再經股東會,搖身一變,成爲董事長順利接班。

▲永豐金弊案,前後任董事長何壽川、邱正雄都已經下臺。但包括前行政院長陳沖也曾任永豐金董事長,董事會在指派董事長的權力過大,難以平息社會上「門神」輿論。(圖/要聞中心制)

可是,要負責提出解決辦法的,不只有金管會,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與負責立法的立委諸公責無旁貸。《公司法》第27條第3項是我國獨步全球的規定,當初立法目的是爲避免再次召集股東會的繁瑣,經過長年累月的運作,成爲我國政府與企業集團便利人事安排、隨時改派自己人的控制神器。

這樣的控制神器,卻造成許多問題。首先,擔任董事的自然人代表如果不想被更換,他應該是爲所代表的法人股東行事,還是爲任職的公司着想?如果一個非家族成員被法人股東推出當選董事,想安然做完董事任期,很難不成爲背後法人股東或家族企業的傀儡。若對法人股東的指示有不同意見,除了先抗命後被換掉外,大概只剩以請辭董事職務明志,這也是爲什麼外界一直質疑邱正雄先生是否爲門神的理由之一。

再者,在董事選舉時,如果有投資人或小股東就是信賴選舉當時的董事候選人名單投票,結果當選的董事做到一半被法人股東改派,這算不算對投資人或小股東的欺騙,或是食言失信的行爲?這不是用避免再次召集股東會的繁瑣的理由可以解釋。

那麼,《公司法》第27條該何去何從呢?過去有學者大聲疾呼整條刪除,但政府與企業集團用得十分上手,刪除整條已是不可能。退而求其次,能夠刪除《公司法》第27條第3項的控制神器,也是好事,但可以想見政府會說這樣無法有效控管公營事業,更別說立法院會過關。好吧,至少比照公司法民間修法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當自然人代表依法應負董事責任時,背後的政府或法人股東要同負責任,讓垂簾聽政者無所遁形

邱正雄請辭董事長,外界對於永豐金新董事與新董事長名單,能否推出耳目一新的經營者,拭目以待。但是弊端根源總是要解決,《公司法》第27條能否趁這次公司法修法一次解決,我們等着看。否則就是政府的不作爲,造就財團的恣意妄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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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庭拓威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連鎖加盟企業顧問智庫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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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引超,拓威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臺北律師公會非訟事件委員會委員,專長爲財經犯罪辯護、公司治理及商務糾紛。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