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不重視版權 地檢署:臺灣盜版大陸影集也不起訴!
中國大陸是國際知名的「山寨大國」,由於大陸當局對著作權的保護並不周到,想在大陸打「版權官司」是異常困難,世界各國對此也無能爲力。面對這種情況,臺北地檢署也出招:「盜版大陸著作權產品者,基於兩岸訴訟權利的平等互惠原則,在大陸不構成犯罪者,在臺也不會起訴!」
▲葉姓男子盜版大陸戲劇《美人心計》獲不起訴處分。(圖/取自網路)
臺北地檢署近期偵辦了一宗「臺灣盜版大陸戲劇販賣」的案子,葉姓被告男子以每套新臺幣169元的價格販賣盜版的「美人心計」全套DVD遭到告訴;但地檢署認爲兩岸著作權訴訟權利應該平等互惠,本案「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檢署的這宗判決,主要是援引高檢署對於兩岸著作權案件的最新決議。由於兩岸在著作權保障的刑事法令上並未達到「平等互惠」原則,臺灣人到大陸打侵權官司,遠比大陸人到臺灣打侵權官司來得困難許多;因此,法律救濟權利將以「臺灣人民在大陸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爲限。
代理中國大陸古裝劇「美人心計」的弘恩文化公司發現,葉姓男子以每套新臺幣169元的價格銷售盜版全套美人心計DVD;一怒之下向臺北地檢署提出違反著作權的告訴。臺北地檢署指出,大陸的「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案件的判決,多半限於民事求償或行政執法,例如沒收與罰錢等;與臺灣把「著作權法」當作刑法的特別法有很大差別。加上大陸的「刑法」第217、218條認爲違反著作權法必須符合「以營利爲目的」、「盜版量達1000片以上」、「違法所得須超過人民幣3萬元」等才構成犯法,相較臺灣而言有顯著的差異。
臺北地檢署的這項決定,究竟是「實質上保護人民」還是「著作權法的向後退」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平等互惠」原則是否造成兩岸著作權法的「共同沉淪」,只要在大陸不構成刑事犯罪,在臺灣也不起訴?未來的走向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