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菸草專賣局紀檢前組長潘家華 受賄案判決出爐
中央紀委派駐大陸菸草專賣局紀檢組長潘家華受賄案判刑11年。(示意圖/shutterstock)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衆號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4日公開宣判,大陸國家菸草專賣局前黨組成員、中共中央紀委派駐菸草專賣局紀檢組前組長潘家華受賄一案,判處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查扣在案的潘家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潘家華利用擔任大陸國家菸草專賣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派駐國家菸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兼任國家菸草專賣局大陸全國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行業統一實施財會管理資訊系統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設備採購、和生產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98萬餘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潘家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潘家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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