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女學生比賽順便上摩鐵嘿咻6次 色網球教練下場慘了

帶未成年女學生上摩鐵嘿咻, 網球教練判囚2年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姓男子利用擔任少女網球指導教練,帶同前往參加球賽的機會,與少女分別在摩鐵及飯店發生6次性行爲,最高法院斥責陳男否認本案犯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以賠償其損害並獲得原諒,犯罪後態度惡劣,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囚2年定讞。

陳男從2010年9月起,在被害人就讀的國中擔任她的網球指導教練,他明知對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在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初帶同她前往高雄參加網球賽,在飯店內對她爲性交行爲1次。之後,陳男又帶女學生分別到新北市的汽車旅館爲性交行爲共計5次。

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陳男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6罪),事證明確,審酌陳男在國中及高中任職校隊教練並指導被害人網球球技,有正當高尚之職業,卻未維護師道謹守師生分際。

高院斥責陳男利用她性智識不成熟及對教練之尊重而不敢違逆之心理狀態,於外出比賽住宿期間特意製造獨處之機會,與當時尚青澀懵懂之甲女發生性行爲,對她將來一生之影響既深且遠,所生損害非微,判囚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