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北道路通過二階環評 當地居民提告請求撤銷遭駁回

淡北道路通過二階環評,當地居民提告請求撤銷遭判決駁回(示意圖,達志影像)

「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境部在2020年決議通過二階環評審查並公告,當地居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二階環評審查通過,並沒有資訊錯誤、資訊不完全或怠惰等判斷違法情事,原處分即當予以維持,判決駁回居民的請求。可上訴。

改制前交通部公路總局在1996年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第一期工程建設計劃(淡水外環道至臺北市洲美快速道路)環境影響說明書」,經改制前環境部在2000年間審認不應開發後,新北市政府爲解決省道臺2線交通問題,復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計劃。

環境部認爲應爲快速道路開發案之替代方案,新北市政府據以擬具替代方案的境影響說明書,環境部之環評委員會決議快速道路開發案有條件通過環說書之審查後,當地居民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處分後,新北市政府隨即停工。

後來,新北市政府先表明擬續行開發,願意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獲環境部公告同意繼續進行二階環評,新北市政府後來接手開發,2013年新設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職掌道路新建暨工程規劃等,擔任開發單位。環境部在2020年決議通過二階環評審查並公告,當地居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針對開發案相較其他替代方案爲可行之評估,都經環評委員會實質審議後加以判斷,難認有何漏未評估或資訊不完全、錯誤等違法,且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是修正前替代方案而重新評估,已就前曾認定於法不合等事項加以修正,經範疇界定會議確認評估範圍後,再據以提出環評報告。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本件審查經具備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委員組成之環評委員會,先後召開多次專案小組會議及環評委員會會議實質審議,由審議過程紀錄暨資料,對照環評報告之說明,各該理由並未見有何出於資訊錯誤、資訊不完全或怠惰等判斷違法情事,原處分即當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