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泰國與日本趴趴走中鏢…他竟隱瞞旅遊史! 恐賠公司天價損失

▲若確診男隱瞞旅遊地點公司損失男子可能被公司透過《民法》相關規定求償天價。(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一名臺灣籍男子不畏新冠肺炎(COVlD-19)疫情,2月28日到泰國遊玩,3月5日又出國日本北海道旅遊4天,不料15日成爲國內第54例確診病例。而他所任職的外商金融公司疑因他隱瞞謊稱旅遊史,造成公司緊急關閉臺北辦公室,與男子接觸過的員工也遭隔離;至於公司是否能向男子求償等衍生問題律師陳禾原表示,公司可依勞僱契約或《民法》不完全給付等規定,向男子要求賠償。

律師陳禾原表示,雖然泰、日目前爲旅遊警示第一、二級國家國人前往旅遊返國不必居家檢疫,僅須自主健康管理,並無行政罰則,不過從相關報導內容看來,公司如因該名男子隱瞞旅遊地點而受有損失,男子仍有可能被公司透過民法相關規定求償。

陳禾原指出,原因在於男子與公司間存有勞僱契約,在契約關係下勞資雙方都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契約,就攸關契約履行的重要事項不應欺瞞。如報載內容爲真,該名男子確實隱瞞出國旅遊的事,向公司謊稱是國內旅遊,此舉將造成公司無法正確評估資訊管控疫情風險,事前安排例如遠端工作等適當的對應措施,致公司可能因此無法掌控疫情,後續受有被迫暫停營業等損失,公司可依勞僱契約或《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等規定,向男子求償。

關於求償的範圍,陳禾原說,如公司後續因該名男子隱瞞旅遊地點,致公司內員工感染人數增加,而需關閉辦公室、暫停營業等,則該公司可就暫停營業損失的預期營業利益、辦公室租金人事費用等,向男子求償,但公司需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損害數額因果關係

至於其他同事部分,後續如因故需在家隔離放無薪假,或是被該名男子傳染,陳禾原則認爲,因同事與男子間無契約關係,理論上或可循侵權行爲相關規定求償,但此部分的因果關係證明上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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