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償失!利用保單節稅漏報基本稅額 遭處分逾百萬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如果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給付的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話,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要計入基本稅額繳交所得稅。(圖/pixabay)
想要保單節稅的民衆要注意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所購買的保單,要保人購買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但是要保人和受益人並非同一人,沒有申報基本所得額,除了補稅293萬元外,還處分117萬元罰鍰,共計410萬元。
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同一申報戶內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應該將同一申報戶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綜合所得的淨額,加計前述所說的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稅額的基本所得稅額,包含一,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的來源所得;二,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三,非現金捐贈金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稅額計算是依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其當年度受領要保人非其本人,也就是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死亡給付人壽保險給付計5,400萬元,經該局查得且減除免予計入的死亡給付3,330萬元。
發現甲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2,070萬元,並計其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後,計算甲君基本所得額爲2,270萬元,於減除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覈定其基本稅額是320萬元〔(5,400萬元-3,330萬元+200萬元-670萬元)×20%〕,除補徵稅額293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處117萬餘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年度是否有受領上述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