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撲克限時競技無罪確定 判決理由出爐

2018年時「臺灣華人德州撲克競技協會」臺中分會成立,舉辦全國性的積分賽吸引全臺高手競技。(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華人德州撲克競技協會」新北辦事處巫姓負責人等10人遭檢方起訴指控,涉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等罪,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認定巫男等人沒有從牌局中抽取分水錢,收的報名費用與一般提供賭博場所之抽頭並不相同,判決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巫男僱用林、張擔任荷官、櫃檯人員及計分員,在2017年提供辦事處作爲賭博場所,撲克牌爲賭具,聚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賭客登記成爲協會會員後,繳交5600元報名費,其中5000元以1比100之比例,取得50萬分計分牌(籌碼)供賭客加入賭博。

檢方認爲,巫男等人以每場限時2小時,用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時限內可再次繳交5600元報名費取得50萬分籌碼繼續賭局,時限屆滿後,即按賭客所持籌碼數排名,以ICM程式計算贏得點數,點數可兌換現金,或留存下次比賽使用,至報名費中之600元則歸協會所有,涉犯賭博等罪,2019年警方執行搜索將巫等10人逮捕,檢方提起公訴。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院二審都認定,本案德州撲克所進行之遊戲規則,是依靠參與之行爲人本身的智力、注意力與判斷力之競技來決定勝負,非僅以荷官所發牌好壞之射幸性決定輸贏,亦與荷官所發給手牌、公牌好壞無關。

合議庭認爲,德州撲克勝敗結果主要並非取決於荷官發牌偶然的運氣,而是需要依靠參與玩家本身的注意力、遊戲技巧與判斷力而決定牌局輸贏,並非無法以自己的行爲去影響勝負結果的情況下,不算是射幸性之賭博行爲,該協會會員競技而非賭博,合於常情,也逸脫法律評價,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