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案 工程行負責人「唯一認罪」要關!判決理由出爐

錢櫃KTV臺北林森店3年前發生大火,導致6死67人受傷,負責人練臺生(左)等人遭起訴,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傳訊練臺生,結束後他與律師步出法庭。(本報資料照片,粘耿豪攝)

2020年錢櫃KTV臺北林森店大火案導致6死67人受傷,臺北地方法院15日宣判,唯一認罪的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判欲3年,襄理陳思宏判刑、襄理謝勇奎及負責人練臺生判無罪,林森店經理翁珮雯判刑1年2月,緩刑4年、副理張惠純判刑1年,緩刑4年,錢櫃工程師黃思銘判刑2年,緩刑4年,錢櫃轉投資的迪廣公司判罰金30萬元。

法官判決理由是練臺生爲迪廣公司董事長,其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之理由,其不對錢櫃林森店內之消防安全事務負責,從而,其不負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刑法過失致人於死、過失致傷之刑責,應爲無罪之諭知。另被告陳思宏、謝勇奎對錢櫃林森店內之消防安全事務,依其等職務無從負責,亦均應爲無罪之諭知。

北院指出,翁珮雯、張惠純爲迪廣公司所經營錢櫃KTV林森店之店長、副店長、被告黃思銘爲錢櫃林森店電梯工程專案負責人,於錢櫃林森店電梯工程施工期間,其等對疏未注意消防安全設備無法使用,嗣因被告王聖傑充電時未注意器材充電狀況,發生火警,以致錢櫃林森店內消防安全設備均未能發揮作用,因而導致6人死亡,72人受傷。

北院表示,翁珮雯、張惠純、黃思銘及王聖傑均應負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責,翁珮雯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張惠純量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黃思銘量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王聖傑量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翁珮雯、張惠純、黃思銘均緩刑4年。又迪廣公司未提供適當之職業安全設備及措施,科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