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蔡志真烏龍爆料「晶華緋聞案」有罪 判決理由出爐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在2022年指稱,前中國小姐張淑娟與國民黨前秘書長蔣孝嚴「滾牀單」而遭訴,臺北地院認爲兩人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今(26)日依違反個資法判處各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張淑娟接連遭周玉蔻、蔡玉真爆料,指她早年捲入蔣萬安的父親蔣孝嚴早年晶華緋聞案,張淑娟控訴周、蔡等2人加重誹謗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北地檢署認定2人使張淑娟的個資暴露於難以控制及想像的風險中,涉案罪證明確,去年7月5日依違反個資法及加重誹謗罪起訴周、蔡等2人。
法院指出,依周玉蔻、蔡玉真之供述,及證人張淑娟、戴芝蕙證述、電視節目與臉書截圖、媒體報導等資料,認周玉蔻、蔡玉真於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以文字及圖畫傳述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具有散佈於衆之意圖。
且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同時非法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各均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從一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判決指出,周玉蔻、蔡玉真均爲知名新聞工作者,並是政論性節目頗具聲望之主持人、評論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百態意見,對於時事評論鍼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然而,其等卻在根本未曾向張淑娟查證之前提下,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如張淑娟爲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而形成之假消息之張冠李戴手段,於傳播媒體、社羣網路上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名譽。
及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之言論,引致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全臺灣甚至及至世界各地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使其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於張淑娟名譽、個人資料造成之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雖爲認罪之表示,然自承其目的僅是爲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爲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並自認並無犯意之表示,暨爭執證人戴芝蕙之證述內容,而爲實質具體爭執之答辯,顯難認其有真誠認罪悔悟之情,二人犯罪態度均難認良好。
復衡以周玉蔻、蔡玉真除均指涉張淑娟爲緋聞案女主角外,周玉蔻就指摘張淑娟攀附權貴、蔡玉真就指摘張淑娟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分別爲主要提出者,客觀誹謗言論行爲相當。
判決表示,參酌刑法所列各量刑事由、所涉犯各罪法規範目的及本刑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另考量周玉蔻、蔡玉真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