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勞務實務認定 眉角多

自106年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上路後,對於「電子勞務」有明確的定義,並依其勞務與臺灣之經濟關聯性程度認定屬臺灣來源收入。查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及其作業要點,明訂「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在境內使用」所取得之報酬爲權利金。

陳惠明提醒,於跨境電商規定下,如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之勞務所含括上述定義之權利使用範圍,則應予就該部分價款排除排除於申請電子勞務適用優惠稅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