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出售房地 可適用較低稅率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4目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兩年以內適用稅率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爲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爲20%,超過十年則是15%;但同條款也規定,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五年以下房屋、土地,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除了非自願被調離工作地外,其他六種非自願因素,包括:

(1)個人依民法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給房屋所有權人。

(2)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

(3)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

(4)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爲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

(5)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其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

(6)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並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爲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因無力償還本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

此外,高雄國稅局也提醒,個人於2021年7月1日起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