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三讀! 房地持有1年交易稅率45%做長照使用
▲房地合一稅制法案三讀,房地交易將課稅15%~45%。(示意圖/東森新聞)
房地合一稅上路!立法院5日院會三讀修正《所得稅法》,並同步停徵「不動產奢侈稅」。2016年元旦後交易的房屋及土地,若是持有1年售出,扣除必要成本後須繳納45%,持有越久減徵率越高,持有10年售出僅繳納餘額15%,同時爲保障非自願性交易另訂稅率。
修法明定,「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包含2014年1月1日取得、持有2年以上,或2016年1月1日取得的土地、房屋、房屋使用權;自住房地享新臺幣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課徵10%,適用對象包含個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被徵收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
房地成交價扣除取得、改良及移轉等(必要成本)餘額,依房地持有時間決定稅率高低。房屋持有1年以下出售課稅45%,持有1年至2年稅率35%、持有超過2年至10年爲20%、持有超過10年爲15%。非臺灣居住者交易,持有1年以下出售維持課稅45%,持有超過1年爲35%。
▲房地合一稅懶人包。(表/記者賴映秀制)
受遺贈、繼承房屋比照辦理,以公告定價換算扣除必要成本餘額,持有時間得繼承、受遺贈者與被繼承人、遺贈人合併計算。
修法通過版本保障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房地,稅率爲20%。同時避免「土地合建分屋」取巧逃稅,修法明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地者,稅率爲20%。
修法新增《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如未在取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30天內申報納稅,處新臺幣3000元至3萬元罰鍰,補繳外應處稅額3倍以下罰鍰;申報漏報或短報,處稅額2倍以下罰鍰。
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扣除中央統籌分配款,剩餘稅收指定做爲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衛福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