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攝護腺手術完卻「無法射精」律師崩潰告醫師二審判決曝光
遊姓律師6年前到某教學醫院動攝護腺手術,術後竟然變成無法射精,他自訴施作手術的羅姓醫師傷害致重傷、詐欺罪嫌,一審認爲羅的手術符合醫療常規,遊無法舉證術後的症狀與動手術有關,判羅無罪;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仍認爲遊舉證不足,再判羅無罪,可上訴。
遊提告指出,羅2018年8月6日對他施作攝護腺手術,術前完全未告知術後無法正常射精,造成他的生殖機能嚴重減損,且他籤的手術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也沒有提及術後無法正常射精的極重要事項,且是住院當天才由護理師告知簽名,認爲羅已犯傷害致重傷罪、詐欺罪,也違反醫療法。
羅反駁,遊診斷爲前列腺肥大、嚴重阻塞,他給予藥物治療,並說明可以接受手術,他術前曾親自向遊解釋病情,是游回診表示吃藥沒有改善才選擇手術,他有和遊說明手術的併發症、後遺症等,還有提到會逆行性射精。
羅辯稱,遊住院後、手術前,他再親自說明手術過程,和遊說手術說明書是由前輩設定、沿用的,雖然沒記載到逆行性射精,但這是術後的常見現象,他都會口頭補充,否認犯罪。
一審調查遊接受手術後2年4個月,纔去別的醫院主訴有逆行性射精一事,而逆行性射精可能成因包括自體神經失調、膀胱頸及尿道先天性狹窄,就算症狀存在,也無從確認發生的時間、原因。
一審認爲,遊就診時62歲、主訴夜尿4次、小便疼痛等前列腺肥大症狀,羅未逾越合理的臨牀裁量,再依醫事鑑定資料,羅動手術的時間合理、操作過程符合常規,都未逾越專業的裁量。
一審指出,羅幫遊動手術的勞務報酬爲1萬2167元,遊提自訴認爲羅爲圖小利、蓄意隱瞞術後後遺症,這種說法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且羅的醫療作爲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合於常規,判羅無罪。
游上訴,高院認爲依照卷證資料、病歷等,遊沒有與逆行性射精有關的檢查,無法認定遊確有逆行性射精症狀,也無法認定遊有何因手術而造成的傷害存在。
高院指出,羅向遊建議經尿道前列腺切除手術治療,是出於醫治病症的專業建議,符合醫療常規,未逾越合理的臨牀專業裁量,再判羅無罪,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另傷害致重傷罪部分受限於刑事妥適審判法限制,得上訴。
遊姓律師6年前到某教學醫院動攝護腺手術後無法射精,他提告施作手術的羅姓醫師傷害致重傷、詐欺罪嫌,一、二審皆判羅無罪。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