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保全闖私有地「拿走物品不起訴」 婦嘆:撿回收就要被欺負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撿回收就要被欺負!高雄市一名陳姓婦人指控一名林姓保全來到自己的資源回收地,拿走不知名的東西,結果林姓保全承認自己拿走「發臭的水果」,氣得陳姓婦人控告他竊盜,不過檢察官審理過後認爲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爲「所告事實爲罪嫌不足或行爲不構成犯罪者」,所以沒有傳喚雙方當事人,直接處分不起訴。

▲林姓保全被監視器拍下當天在「私人土地」拿走一包不知名物 。(圖/記者吳奕靖攝)

這起案件發生在今年,陳姓婦人爲了生活,租了一個空地作爲收費停車場外,還有另一部分的空間留爲整理資源回收物,不過在這塊私人土地的對面大樓當中,有一名林姓保全在清晨5點40分來到這個私人土地,一開始東找西找,隨後就拿走不知名的東西離開,整個過程都被監視器給拍下。

▲林姓保全被監視器拍下當天在「私人土地」拿走一包不知名物 。(圖/記者吳奕靖攝)

▲陳姓婦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非常無奈!也不打算再上訴 。(圖/記者吳奕靖攝)

陳姓婦人後來取得監視器確定是林姓保全所爲,要求他交還拿走的東西,不過這名保全不認錯,還態度強勢開嗆,陳姓婦人氣不過,向警方報案提告竊盜。陳婦在筆錄當中一開始表示對方拿走是黃銅類的有價物品,但員警「再三詢問」之後,陳婦改口說不知道拿走的是什麼?而林姓保全則是供稱自己是在整理停車場環境,看見陳姓婦人的回收物內有水果若干的包裹,加上有大樓住戶反應停車場髒亂,他纔拿走爛掉的水果,丟在保全室的垃圾桶。

雖然陳婦提供監視器畫面,不過檢察官審理時認爲證據不足,難認主觀被告有竊盜犯意,所以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採信被告說詞。同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偵查結果無需傳喚被告,已足認爲所告事實嫌疑不足或行爲不構成犯罪者,可逕爲不起訴之處分」。

▲陳姓婦人承租這塊土地,一半出租停車,一半做資源回收 。(圖/記者吳奕靖攝)

陳姓婦人接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非常傻眼!認爲停車場是她承租的私人土地,未經同意就擅自拿走不明物品,應該是竊盜行爲,但檢察官卻不起訴,讓她也很無奈,認爲自己書念得不夠多,「撿回收就要被欺負,再告也沒有用了,任何人進來私人停車場拿走任何東西都是無罪的嗎?我們能怎麼樣」,所以不打算再上訴,只能暗自吞下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