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查辦盜採砂石卻遲遲未還已查扣機具 警察要賠194萬
▲臺中市第三警分局因遲還查扣機具,法院判賠194萬。(圖/翻攝GoogleMap)
第三分局勤工所2016年間接獲民衆檢舉盜採砂石,除送辦3名工人更扣押聯結車及挖土機。業者控訴三分局違法搜索、扣押,該發還機具卻拒絕歸還,向法院提國家賠償。臺中高分院認爲,警方雖無違法搜索扣押,但遲發還機具40日,三分局應賠償租金損失194萬,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臺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2016年9月13日上午9時接獲民衆檢舉,轄區內一處墳墓遷葬工程有人涉嫌盜採砂石。所長楊志文率副所長鄭志銘、警員董慶銘、尤慧儒、林羣富、黃耀興共6人,未持搜索票進入工地內調查、搜索,並命當時承攬工程的李姓男子停工。
▲業者當場遭查扣挖土機及聯結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李男告知警方是合法土方工程,並提出合約書等相關資料,但仍遭員警拉起封鎖線,並扣押1輛載運土方的聯結車及3臺挖土機,並將在場3名工人帶回,連同李男列爲刑事被告。相關業者聞訊立刻帶着相關資料到派出所,證明一切都是合法,但警方仍將3名工人移送地檢署。
李男自行到地檢署說明後,檢察官當庭諭知工地無停工及扣押上開機具必要,同意李男向三分局請求發還扣押物。李男當天立刻前往勤工所請求領回機具,卻仍遭員警拒絕,也不向檢察官查證,更不理李男發函。最後臺中地檢署同年11月29日函示三分局暫行發還扣押物,警方纔在隔日歸還機具。
李男指控,三分局無合理懷疑事證,未持搜索票也未經同意就進入工地搜索扣押,且扣押後未製作扣押物清單或收據交付予李男等人,分局逮捕魏等3名工人及搜索、扣押等行爲顯已違法。而分局不理檢察官3次口頭要求暫行發還扣押物,拖到11月30日才返還,有違比例原則,依國家賠償法求償79日的機具租金損失379萬餘元。一審判決,第三分局應賠李男36萬,李男與三分局均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開挖土方現場深度太深,加上現場人士無法舉證,衡以司法實務見解中,許多都是合法掩護非法,因此警方盤查、逮捕及解送魏等3名工人尚無不法;警方穿着制服,經業者同意進入,現場也無任何強暴脅迫行爲,尚無違法情形,難認警方有違法搜索、扣押情事。
法官針對扣押機具,認定三分局在2016年10月21日,就已接獲檢察官發還扣押物口頭命令,扣除作業期間約1日 ,22日起已遲延發還扣押物,至同年11月30日止共遲發40天,導致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三分局除一審該賠36萬,應再賠156萬,也就是賠償194萬給李男。
第三分局表示,3月7日已接獲裁判書,經與律師討論,本案將上訴。在案件定案後,三分局將召開國賠小組會議,公務員若有疏失,就會求償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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