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爭議連環爆!教育部增訂大學校長「利益迴避」條款

▲爲了臺大校長管中閔等校長遴選的獨董爭議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圖/記者盧映慈攝)

記者盧映慈/綜合報導

國立學校長遴選不斷爆出「獨立董事」爭議,遴選委員也出現利益關係人,引發利益交換的選舉弊病,臺大準校長管中閔就是因此被質疑;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增列利益迴避條款,未來擔任董事、監事職務要主動揭露,遴選委員也不可以有同公司關係人

臺大準校長管中閔爆出擔任臺灣大哥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蔡明興卻擔任遴選委員,讓人質疑有企業關係的利益交換,成爲卡管的爭議之一;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則也被爆出擔任心悅生醫公司獨立董事,遴選會召集人張鴻仁則是同間公司的董事,目前也還在釐清

另外,《大學法》規定校長遴選如果出現問題交由遴選委員會決議,但臺大師生仍發起「臨時校務會議」的連署,也引發「遴委會跟校務會議誰比較重要?」的討論;多所大學出現校長遴選的問題,凸顯制度面的不足,教育部決定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將相關爭議都重新規範

▲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也被爆出有獨董爭議。(圖/記者嚴雲岑攝)

草案除了增列「利益迴避條款」,要求校長候選人兼任營利事業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時,要主動揭露,遴選委員如果跟候選人有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要解除遴委職務;至於爭議發生時,要交給遴委會或是校務會議,草案也明確指出「由遴委會處理」。

而草案也將遴委會的職權增加,可以自行規定候選人應在報名文件上揭露什麼內容,另外,也強制候選人必須自行揭露與遴委會委員的關係,包含「任職學校內(機構)同一單位」、「兩年內發表論文研究成果共同作者」、「共同執行中的研究計劃」、「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代理關係」等。

遴選委員第一次會議也從成員產生後20日內,改爲30日內,但連續2次未出席或出席未達會議一半以上,都要解除職務;每次討論議案前,也要先確認用共識決或多數決,並列入會議記錄

教育部表示,草案修正是想釐清候選人的關係,並強化遴選委員會的權力審查辦法,但辦法公佈後不會溯及既往,所以管中閔、郭旭崧等有爭議的案件,還是要等教育部再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