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警詢時遭上銬被認「不正方法」判無罪引討論

毒販警詢時遭上銬被認「不正方法」判無罪引討論(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1名李姓男子涉嫌販毒,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警檢偵訊時雖承認,不過到了法庭上他改口否認,並指當時製作筆錄時是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法官認爲員警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被告之手銬卸下,構成「不正方法」,加上證人前後供詞不一,無其他證據可佐證,因此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於前年5月22日晚間11點,涉嫌販售毒品咖啡包予C姓少年,以3500元販售10包外包裝爲「黑色鐵觀音」毒品咖啡包,並由程姓少年轉交給C姓少年,經警方持搜索票到住處搜索查獲,李男於警局和地檢署偵訊時承認販毒予盧姓少年。

但到了法庭上,李男否認販毒,他稱:「但我被抓的時候已經吃了安眠藥準備要去睡覺,在警察局的時候我已經睡着,他們叫我起來做筆錄的時候,我意識都不清楚,至於後面的事情我更是都不記得了,我並沒有賣毒品給C姓少年」。

李男律師則稱,當時李男被帶回小港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時是被上手銬,但當時他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爲,也沒有脫逃意圖,顯見當時並無存在特別危險情況而有必須使用手銬的情形,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此外,後續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距離警詢筆錄時間僅間隔2個小時,且檢察官訊問方式大部分是以詢問是否承認警詢內容爲主,也無證據能力;加上手機通聯紀錄僅能證明曾與C姓少年通話,不足以證明有毒品交易。

但負責製作筆錄的員警表示,自己從警30多年,對於當場拘捕的嫌疑犯,通常就會上銬並帶到留置室,尤其是毒品犯,因爲比較會有無法預期的狀況發生,不只是押解過程,在製作筆錄時都會上手銬,他提及:「我們從以前都一直這樣做,原則上不管什麼罪名,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來沒有聽過長官或警察局這邊跟我們說有合法性的疑義」,且製作筆錄時,李男也沒有表示意見,也沒有因爲被上了手銬,陳述的自由意志就受到壓抑。

高雄法院法官認爲,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被告手銬卸下,認此部分的詢問方式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不正方法」,因此李男於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另外購毒者及證人證詞多所矛盾,也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佐等,因此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李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該判決書一出,也引起臉書《靠北police》不少人討論,有人說「一律函送,贊啦!」、「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你警察縱放人犯」、「好扯,以後是不是要出新的東西叫上銬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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