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觀察-一個免稅規定 讓投資公司家數暴增

由於專營投資公司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它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個免稅規定,使得股利稅務規畫考量成爲設立投資公司最主要的原因。

對股利所得很高的大股東而言,個人持有股票獲配股利多數會選擇直接分離課稅、適用稅率28%,但個人獲配股利還要繳納2.11%的補充保費,也就是大股東個人持有股票獲配股利,實質稅費相加後可能超過30%。

但如果股利所得是先進到投資公司,營所稅20%依《所得稅法》第42條完全免稅,通常投資公司的盈餘會選擇保留不分配予個人股東,此時僅須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5%稅額,相較個人直接獲配股利稅費30%,節稅利益將達25%。

除了股利所得,投資公司還可以節省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等其他稅負,但是這些稅負的節省與投資公司的營業項目及經營方式有關,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能夠省稅,建議設立投資公司前還是要先評估各自的情況和需求而定。

例如,先前即有知名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成立投資公司,並將持股轉入該投資控股公司,目的就是爲了透過投資公司間接持有該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以達到減少個人所得稅負擔;但也有類似例子則是爲了方便併購。

此外,成立投資控股公司也有助管理家族財富,方便繼承和傳承。投資公司因財務獨立於個人股東,除了有利風險控制和財務管理;在股權移轉上,投資公司股權轉移也比個人持股更方便,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

就財務操作而言,投資公司負債風險僅限於自身出資額(公司資產),不會影響個人股東其他財產,可達到防火牆的資產保護效果。籌措資金時,投資公司可透過以股做價、向銀行借款等方式籌資,有利擴大經營和投資規模。

但投資公司也存在一些缺點和風險,例如較容易被認定爲虛僞交易、成立和維護成本較高、法律法規限制較多等;高所得的個人股東如果將個人持股移轉到投資公司,也易因當年度個人稅負急遽減少,而被國稅局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