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廢棄車輛!花蓮擬定自治條例納公、私有地廢棄車可清除

花蓮「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公私有土地皆納入法規中,並增加廢棄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一旦公告後廢棄車輛將無所遁形。(圖/花蓮縣政府提供,下同)

記者兆麟/花蓮報導

爲減少廢棄車輛佔用道路,霸佔停車位影響交通環境,花蓮縣於今年度擬訂「花蓮縣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強化原本「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將公私有土地之廢棄車輛未來也將依法可進行清除處理。

▲環保局稽查人員每日主動查報佔用道路之無牌車輛。

目前花蓮縣對廢棄車輛佔用道路之處理,系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作爲法源依據,針對佔用道路之無牌車輛依法進行查報作業,並依規張貼「佔用道路廢機動車輛清理通知單」,請車輛所有人於7日內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者,將由案地所轄鄉鎮市公所進行移置至指定場所,俟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依廢棄物清除。另外,佔用道路但有懸掛號牌之疑似廢棄車輛部分本局則將移請縣警察局權責妥善處理。

此外,「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皆以佔用道路爲認定及查報的依據,環保局爲解決花蓮縣多年廢棄車輛隨意棄置於公、私有土地,卻因非屬道路無相關法規可執行清除處理之問題

環保局今年草擬「花蓮縣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公私有土地皆納入法規中,並增加廢棄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一旦公告後影響環境衛生之廢棄車輛將無所遁形,屆時環保局也將掃蕩長期佔用公有土地停車場廢車,避免造成污染及環境髒亂

2017年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受理廢棄車輛陳情案件114件、2018年爲126件、2019年截至目前共計121件,皆由車主自行移置或由執行機關移置至指定場所,再依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除受理機關或民衆陳情外,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也於每日進行主動查報佔用道路之無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