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人妻飯店抓姦暴怒動手打傷小三 挨告判拘役還賠2萬「雙輸」

吳姓女子懷疑陳姓女子與其丈夫外遇,雙方談判期間徒手打了陳女多下導致瘀青,事後被控傷害及附帶民事求償,2案雙輸且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賠了「夫」人又折兵!30多歲吳姓女子懷疑40多歲陳姓女子與其丈夫外遇,凌晨3點多偕友人前往飯店抓姦,雙方在房間內談判長達7個小時,期間吳女曾動怒徒手打了陳女多下導致瘀青,事後竟被控告傷害及附帶民事求償10萬元。刑庭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5天,民庭也判賠2萬元,2案均已確定不得上訴。

吳女不滿陳女多次與其丈夫到旅館開房,去年1月某日凌晨3點多,偕林姓女子前往臺南市中西區某飯店抓姦。2女在房間內「談判」直到上午10點多,才一起離開飯店前往代書事務所籤立和解書,陳女承認侵害吳女的配偶權,願意賠償15萬元,並保證以後不再與吳女丈夫會面、通信或其他交往,如有違反願再賠償15萬元。

由於2女「談判」期間,吳女曾數度徒手打了陳女6、7下,導致陳女左上臂及右後上臂瘀青,陳女事後檢具驗傷單前往警局控告吳女傷害,經檢方提起公訴後,又於臺南地方法院刑庭審理時,以此事造成她罹患失眠、焦慮症、創傷後症候羣等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50萬元,後又聲請變更爲10萬元。

一審刑庭認爲,吳女因不滿丈夫深夜與陳女單獨在旅館相會,竟在房內徒手傷害對方,情緒自制能力不佳,法治觀念薄弱,應予相當非難;加上犯後否認犯行,且因陳女無意願未能和解,整體而言犯後態度一般,判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

不過,檢方以量刑太輕爲由上訴,臺南高分院審理後,以原審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且與被告犯行的情節相當,無過輕之虞,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則走簡易判決程序,臺南地院簡易庭考量陳女專科畢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4萬多元;吳女大學畢業,開設飲料店及從事土地開發工作,月收入約4、5萬元,加上吳女系因陳女與其丈夫外遇才毆打對方成傷及傷勢程度等情狀,判吳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

吳女不服上訴主張,陳女被她毆打只受輕傷,不至於受有精神上的痛苦;她因陳女的侵害行爲,受到的精神傷害更嚴重,請求法官審酌她家庭破碎,育有2兒,已1年多無法工作,還需持續接受身心科治療等情狀,駁回對方請求。但二審的臺南地院普通庭認爲,吳女的主張縱然屬實,仍無法合理她的傷害行爲,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