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國際經貿規則 完善徵收管理制度(法治聚焦)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本月起施行

對接國際經貿規則 完善徵收管理制度(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關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和進境物品爲徵稅對象,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徵收的稅種。近年來,關稅領域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有必要在總結進出口關稅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關稅法。今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關稅法保持現行關稅稅制基本穩定,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爲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相關負責人介紹,關稅法規定,關稅採取從價計徵、從量計徵、複合計徵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維持現行關稅計稅價格的確定規則;明確免徵、減徵關稅項目,並授權國務院根據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交往、經濟社會發展、科技創新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制定關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維持現行相關政策安排,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境貨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關稅徵收作出規定。

關稅法明確了關稅適用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攜帶人或者收件人,是關稅的納稅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要求,對相關領域扣繳義務人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關稅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健全完善關稅徵收管理制度。總結海關通關便利化改革經驗,明確關稅徵收管理可以實施貨物放行與稅額確定相分離的模式;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規定選擇海關辦理申報納稅;將實踐中允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彙總繳納稅款的做法上升爲法律規定;將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時申請退稅的期限由1年延長爲3年;明確海關發現多徵稅款的應當及時退還納稅人;適應對外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需要,規定關稅徵管應當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標準化、便利化水平。同時,適應關稅徵管需要,對海關依法追徵稅款、滯納金,實施關稅徵收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涉稅信息查詢等作了規定。

《 人民日報 》( 2024年12月03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