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薩維尼“民族精神”的解讀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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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薩維尼“民族精神”的解讀與評價

文/黎四奇 湖南大學法學院 教授 文章來源:正來學堂 鏈接:http://dzl.ias.fudan.edu.cn/MasterArticle.aspx?ID=12368

中國法律文明進路中所遭遇的坎坷爲“以文化解釋法律,以法律解釋文化”提供了千載難逢的契機。在這樣一種消極與急功近利的心態下應運而生的“中國法治本土化論”以烈火燎原之式迅速地在學術圈與法學教育中傳播、滲透與流行。當然,作爲一種能使我們正視自己的文化傳統與現代法律文明之間碰撞的學術思想之探討,這種洞見是無可非議的,因爲它以法律的地方知識性的形式爲我們開啓了另一扇更好理解法律文明的窗戶,但是隨着本土化的漫溢,人們似乎產生了一種曲解,即認爲本土化論就是民族精神化論。實際上,民族精神是一個比中國大地上所流行的“本土化”具有更深刻內涵與上位性的概念。爲了更好地理解“何謂民族精神”,筆者擬以德國法學大師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爲例進行說明,以起到對“本土化”進行正名之作用。

一、薩維尼之民族精神論與解讀(一)薩維尼對民族精神之理解薩維尼之民族精神論是與海德堡大學的蒂博教授於1814年所發表的《論制定全德法典必要性》論戰的結果。這種觀點主要體現於薩維尼所發佈的小冊子《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之中,但是縱觀該文及薩維尼以後的著作,其並沒有對何謂“民族精神”下一個專門性的定義。儘管如此,從上述小冊子中,我們還是可以捕捉到何謂其所說的民族精神。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中,薩維尼對民族精神作了如下粗略的闡述:在人類文明的最早時期,民法已經有了明確的性格。它與語言、風俗、制度相同,具有民族的特性。不僅如此,這些現象並非孤立存在的,它們與各個民族的活力與作用不可分地結合在基本特性中,並且以獨特的品性展現在我們眼前。使它們成爲一個整體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內心共同情感就必然排斥一切淵源於偶然的、恣意的想法。由於時代的進展,法與民族的本質及性格有機的相聯性已得到證明,並且在這一點上法與語言也是可以相提並論的。法隨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民族的壯大而壯大,並且因民族性的喪失而最後消亡。總而言之,這種觀點是通用的,儘管其並不是十分準確,一切的法都是以習慣法這種方式發展而成的。換言之,法首先源於風俗習慣與民衆的法律確信,其次是由於法學的著作而來的。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該民族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進行強加。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內部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的。因此,薩維尼對民族法本質的理解是: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2]而是世代的“民族精神”之再現,只有“民族精神”與“民族共同意識”,纔是實在法的真正締造者。對於這一觀點,在其後來的《現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進一步闡明,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徵是有機聯繫在一起的。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有了其固有特徵,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築有自己的特徵一樣。在所有每個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着的民族精神,是產生實定法的土壤。因此,對每個人的意識來說,實定法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同一性的法,即反應民族的共同意識。基於這一分析,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其主要任務在於幫助人們展現“民族精神”與“共同的精神意識”,因而對於民族法來說,其最好的來源是民族習慣,因爲只有習慣法才最容易達到法律規則的固定性與明確性,它纔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之法律。(二)歷史主義的民族精神之解讀從上文的介紹來看,似乎薩維尼之民族精神即所謂的本土性,關於這一點從其對法律的本質之解釋,我們可以印證,因爲就立法與習慣法而言,薩維尼明顯傾向於習慣法,其原因即在於習慣法最能反映一個民族的本性,即所謂的民族共同意識。同時,從其對民族法的理解來看,薩維尼運用了與一個民族的延續不可割捨的語言、風俗及附帶有民族特色的建築風格等民族性的東西來論證其民族精神性。比如就語言來說,沒有這種載體,民族文化就不能得以保持,因爲語言反映着民族的歷史生活,能世代相傳而永不湮沒,因此“每一個法庭、每一所學校、每一種職業、每一個團體、每一個宗派都有自己的語言[4]”。實際上,薩維尼闡釋的民族精神實質上爲一個民族的稟性,是一種自發的創造力量。它是伴隨着民族與生俱來的,不能也無法從其他民族的文化模式中學到的,民族秉賦具體體現在民族文化、特性、氣質等內容上。人是歷史中的人,若對一個學術觀點的解讀脫離歷史狀態,而置其於一個真空之中,那將是無任何意義的,至少是支離破碎的。因此,在理解薩維尼的民族精神時,我們也不能脫離薩維尼當時所處的歷史與文化背景。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期,歐洲最大的重大政治事件是法國大革命及隨後發生的拿破崙對歐洲的征服,及以英國、奧地利與俄國爲核心的反拿破崙戰爭。在短短的二十餘年的時段內,當時的德意志在政治上尚處於四分五裂與滿目瘡痍之狀態,各城邦之間在政治上只有鬆散的聯繫。德國在這一時代僅爲一個觀念上的存在物。對此,德國著名詩人歌德曾感嘆:德意志人啊,你怎麼走上了這條道路?另外,就德國與當時法國的關係而言,自16世紀開始,德國文化就深受到法國文化的影響,雖然在宗教改革時期,馬丁.路德就創立了德意志自己的民族語言,但德語一直被人們看作是粗俗的語言,整個德意志通行的是法語。在1806年拿破崙結束了“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的統治後,這對自以爲是羅馬帝國正統傳人的德意志人而言,不失爲一種致命的打擊與情感挫傷,因爲民族的神聖性、優越性、及合法性已蕩然無存,昔日羅馬帝國的輝煌只能存在於破碎之記憶中。在對法戰爭中,德意志亦是屢戰屢敗,國家權力極其薄弱,如1795年普魯士單獨與法國訂立巴塞爾和約,在北部與南部德意志之間劃一道分界線。[6]儘管如此,對法戰爭激活了德意志人沉睡的民族意識與民族自尊感。在驅逐拿破崙獲得獨立後,德國民族意識高漲、熱愛德國及仇法意識成爲共同意識的背景。如此,我們就不難想象當蒂博在他的文章《論制定全德民法典必要性》中倡導以《法國民法典》爲藍本制定德國綜合法典時,會受到薩維尼的無情批駁了。從文化背景來看,薩維尼的民族精神理論亦深受當時德國曆史上保守性的浪漫主義思潮的影響。浪漫主義思潮源於德國的狂飆突進運動,其強調屬於人類心靈上與感性的東西,與注重人類理性至上的法國啓蒙運動進行正面的交鋒。這種思潮的一大基調就是緬懷過去,如作爲浪漫保守歷史主義觀先鋒性人物的赫爾德就認爲:不同時代的民族文化都有其獨立性價值,在歷史演變中的每個時段都具有其獨立之意義,都有着自己的道德與幸福的社會理想。這種歷史觀又直接地促成了他的民族文化觀,如赫爾德認爲:在上帝的眼中,每個民族都是獨一無二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同時,所有民族文化都是完全平等的,只有異同之差別,而不存在所謂的任何價值上的差別。每個社會都有它自己前進的方式與目標,都按自己的方式前進,即按自己的軌道朝自己的目標邁進。除此之外,他又認爲,每一個民族共同體都有權以自己的方式探求幸福,我們必須努力成爲我們自己。每一個人都要忠於自己的民族祖先,每一個民族的學術、感情與民族的身體氣質和物質環境緊密聯繫,並運用這一原理解釋所有的觀念與制度。正是在赫爾德的影響下,薩維尼創立了歷史法學派。[7]因此,在解讀其民族精神論時,我們的視角就不能純粹地定位於前述的小冊子。相反,我們必須將他的這種觀點與赫爾德的觀點並行思考。作者認爲,結合當時德意志民族的所處的政治背景及以懷舊爲核心的民族文化運動,薩維尼民族精神論的實質可以用這種流程進行表述:民族→民族精神→國家精神→民族國家。因此,其終極目的是希望以探索民族法爲基礎在德國實現民族國家。對於這一定論,筆者擬用分解法進行闡釋。民族(Natio)在古典拉丁語中意爲“出生與出身”之意,不附着有政治上的含義。後來這一概念演變爲“出身所屬”的意思,進而衍化爲因出生歸屬的人種集團、同鄉集團社會以及更廣泛的族源、人口等意思。[8]正因爲如此,赫爾德用“歸屬”來形容民族,因爲若個人沒有對於一個民族和地區共同體的歸屬感,此人就不會有真正的創造力。歸屬不是一種消極的狀態,而是成員之間積極的合作;一個共同體的成立按一定的方式,朝着特定的目標,用特定的價值觀、世界觀思考與行動。[9]對於一個共同體而言,僅構成民族是遠遠不夠的,因爲只有民族,而沒有精神,這樣的民族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因爲沒有精神的民族是一個鬆散的、缺乏自我歸宿感及個體之間缺乏相互認同感的民族;因爲民族也像自然界其他的生命物種一樣具有內在演進的法則,決定民族生命之週期與形式的就是內化於民族個體成員內部的民族精神,這種精神是一個民族有機體的中心與根本,是一個民族區別於另一個民族獨立性的標記。民族精神的塑造並非簡單地源於語言、生活習慣及建築風格等形式上的民族共性,它需要深層次的民族文化的薰陶與培育,對此歷史法學派就認爲法律只是一種民族精神的觀點,與當時德國的整個思潮一起,從民族主義的角度,構成了文化民族主義的一部分。[10]正是這種動機激發了當時的德國人從舊紙堆中來尋找德意志民族的特性與曾經的輝煌,從而爲未來德國的強大與復興創造力量的本源,提高自信及增強德意志民族的凝聚力。客觀而言,歷史主義與民族精神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因爲若要總結一個民族的品性就決定了作爲社會精英的民族學者們必須向後看,以挖掘出本民族的共同意義,從而爲將來本民族的向前看確立基礎與座標。這根本原因就在於歷史不是別的,而是一個民族生活經驗的凝結與表達,所以從這一點來分析,民族精神是在歷史進程中以民族文化爲基礎的潛移默化。因此,可以說當赫爾德將民族的命運交給了民族精神,當薩維尼將法律的命運交給民族精神時,他們其實是把民族、法律的命運交給了歷史的行動者——無數歷史與現實中的個體。如此,在社會建制方面,薩維尼就明確反對啓蒙思想家忽略國家和民族本身,在國家和民族之外依據抽象的自然法規則來構建社會的烏托邦觀念。[11]實際上,這種觀點強烈地反映了薩維尼的學術民族性。在這裡,還有一個問題是值得我們自問的:從其與蒂博的論戰來看,在結論性的觀點上,兩者之間並無實質之不同,都是爲了實現德國的統一與強大,那麼爲什麼薩維尼還要恪守自己的民族性呢?作者認爲,這又回到了前述的歷史問題。儘管自19世紀初期至拿破崙戰敗,德國獲得了獨立,但是當時的德國仍然是一個城邦林立的鬆散實體,法律體系也表現爲多法相雜的混合體。在這種情形下,民族主義便要致力於上升爲國家主義,即民族精神要改造爲國家精神,服務於建立“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部憲法、一個家與一種愛”(費希特語)就成爲了當時的政治訴求。事實上,國家與民族是兩個相伴而生的概念,就兩者之關係而言,沒有國家的民族是一種洞空的、不切實際的幻想。反而言之,沒有民族的國家亦是不存在的。只有民族與國家緊密之相聯,並將民族精神提升爲國家精神,這樣的國家才具有強勁的生命力與延續力,因爲在這個循環中,民族精神也內化爲民族共同體身份識別之標誌,昇華爲民族凝聚力的粘合劑,同時也是民族中的個體對本民族忠誠的最有說服力的依據。同時,在這個階段,國家精神就可以對民族精神進行維持與呵護,因爲民族化的國家可以通過國家的力量扶持本民族文化的發展與價值取向,並確保本民族的個體對民族的忠誠及維護本民族內外的關係等。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薩維尼構建民族法的民族精神觀亦是一種政治性的國家精神觀。(三)小結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是一個披有幾層神秘色彩的概念。在薩維尼本人沒有提供明確界定的情況下,若想把握這一術語的實質及分辯出“民族精神”與中國法治化中的本土性之本質差異,我們就必須剝離這層層神秘的外衣,將其放在這位法學大師所處的歷史環境中進行考證。另外,在透視這一術語時,我們不能純從法律學科的視角進行了考證,若如此,則犯了方法論上的錯誤。筆者認爲,從當時德國的社會、政治、文化與法學研究等環境來看,反映民族精神的法律就是本土化的法,即在德國法律整合與創新中必須從土生土長的習慣中來把握德國法的本質。關於這一點,我們從薩維尼對習慣法與人定法之間的關係得到佐證。簡而言之,其認爲德國當時法律的構建必須從本民族的習慣出發,反映與《法國民法典》所不同的民族性特徵。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薩維尼所謂的民族精神即附帶有“本土性”之內涵。再者,從實證角度分析,作者認爲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具有更深刻的內涵,雖然其視角是從德國當時法律制度的架構出發,但是出於時代的背景其真正的意圖在於創造一個從“民族→民族精神→國家精神→民族國家”的範式。因此,其真正之目的在於借用民族精神之一概念實現德國民族國家的真正實現,並促成處於支離破碎之中的德意志民族的每個個體能回顧歷史,找到自己在歷史中的定位,從而形成民族認同感,並最後達到赫爾德所說的“歸屬感”。爲了達到這一目的,其就必須強調民族文化的獨立性,必須從古羅馬帝國的緬懷中尋找到日耳曼人共同的記憶與共同意識之存在。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與其說是一個法律制度創制中附有法律性的概念,還不如說是一個政治性的術語與口號。二、對薩維尼“民族精神論”的評價(一)負面分析歷史主義視角的民族精神本身就是一種保守的表現,這固然源於歷史主義本身所特有的守舊性與傳統性,但是這種向後看的守舊性亦與薩維尼的個性相關聯。如博登海默就認爲:“薩維尼是一個憎恨法國大革命平等理性主義的保守貴族。一個反對法蘭西世界主義理論的日耳曼民族主義者。”[12]對於這種評判,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歷史主義的保守性是在19世紀曆史法學派能在德國據守法學理論陣地的根本原因。正如一位德國學者所言,薩維尼的小冊子滿足了一切人的需要。對於王室而言,他們高興,因爲小冊子賦予他們抵制激進立法改革的護身符;民主派亦欣然,因爲薩維尼明示法律來自民衆生活而非“法自君出”;法學家們備受鼓舞,因爲薩維尼強調他們是法律知識的合法壟斷者,在發現和表述法律的技術過程中,其思其考慮得爲法官亦步亦趨的司法圭臬;最後,民族主義者也分享到自己應有的份額,因爲小冊子通篇的主題都是訴說德國民族與德國法的特性。[13]可以說,對薩維尼觀點的這種評價還是比較中肯的。法必須反映一個民族之精神,這是薩維尼對法之本質之認識。在前文中,筆者已介紹過,薩維尼認爲法律是一個土生土長的、自生自滅的非理性發展的過程。爲了支撐這種理論,他將法的發展劃分爲習慣法、學術法與法典編纂三個階段。從這幾者之間的關聯來看,其認爲由於習慣法是源於民族生活的,所以習慣法是能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法律,爲唯一合理的法。基於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此正如他們不能修改一個民族的語言與文法一樣。筆者認爲,薩維尼的這種學術觀點也是經不住學理推敲的,因爲既然將習慣法放在第一性的位置,那就說明在法律規則供給時,規則的提供者必須首先回顧本民族的歷史,從而發現最能再現本民族之習慣。這種規則供給的視角有兩個不良後果:其一是在方法論是具有強烈的保守性,因爲立法者不能發揮自己的能動性,只能被動式地從歷史的回顧中來“發現”與“提煉”本民族的習慣法。這種發現習慣法的過程一方面無疑否定了人爲立法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同時在另一方面也與立法的一般原理相悖,因爲發現習慣的過程是一個對歷史的尋求,那就說明回顧的過程中就必然缺乏必要的前瞻性,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約束了本民族法的持續發展;其二法源確立的欠合理性。從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我們可以推知這樣一個隱性的結論,即其所謂的民族法是一個相對封閉的、不需要任何外來因素的、在本民族內就能實現自給自足的體系。這種立論無疑限制了本民族對外國法的學習與借鑑。事實上,一個民族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內外因素互動性的結果。目前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的相互融合已說明了法律完善的演進方程式。另外,客觀而言,就習慣法與立法而言,在人類社會對客觀物質世界認識的程度不深及文明還沒有達到一定層次的情況下,無疑習慣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主體法,但是當人類文明進化到一定的程度,人類對世界的認識就會從量變到質變,這就必然引起對習慣法的重新評判,在這一階段人爲法必將上升爲調整社會關係的主體法,而習慣法將演變爲從屬法。目前人類法律文明的發展史也印證了法的這種發展軌跡。這一點也說明以薩維尼爲代表的歷史法學派在實現其歷史使命後必定會退出法學理論的歷史舞臺。另外,本土性視角是法之薩維尼民族精神論的內核,然而在該問題上薩維尼也是其民族法學說的“叛徒”,因爲強調運用歷史方法研究法律的薩維尼本人研究的並非德意志人本民族的法,而是羅馬法。其鉅著《中世紀羅馬法史》與《現代羅馬法的體系》就是最好的證明。事實上,若說法律爲民族精神的表述,日耳曼法一定是德國人民族精神的最佳表達。純粹的羅馬法應該是已經死去的羅馬人的心靈表達,而並非德國人的心靈表達。因此,從這一點來考證,薩維尼是自己學說的徹底背叛者。(二)正面評價儘管薩維尼的學說存在上述的缺陷,但是這並絲毫不會影響它巨大的學術價值與強勁的歷史意義,況且在這個物質世界上沒有哪一種理論是十全十美的。正如作者在前文所言,評判某一種理論之是非曲直,必須將其回放到產生該理論的歷史時代中進行分析。筆者認爲,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具有以下可取之處:其一是符合當時德國的政治要求。19世紀初的德國仍然是一個幾分天下的格局,儘管對法戰爭激活了人們的愛國熱情,可民族精神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民族國家沒有建立。當時的德國仍然面臨嚴峻的民族危機,即民族分裂的進一步擴大及民族共同意識的可能弱化。因此,在這一時段,歷史要求人們強化民族的認同感、對民族的忠誠,並進而建立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客觀分析,薩維尼並不是反對制定民法典,其只是認爲當時的德國還不具備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的時機。從近代史來考察,民法典通常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作爲鞏固政權的產物,《法國民法典》就是一個活生生的證明。從法典化的時間順序來看,一般是先有統一的民族國家,然後纔可能有統一的綜合性的法典。正因爲如此,學者們認爲《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是1871年德意志帝國政治上成立後的產物。基於這種分析,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對於當時德意志從“民族精神→國家精神→民族國家”這一發展鏈的快速推進起到了強勁的推波助瀾之作用。因此,作者認爲與其說薩維尼民族精神論的正確性與邏輯性與否,還不如說這種理論迎合了當時人們的心靈,符合當時德國政治發展的需要。其二是法之民族精神論具有堅實的本土資源性。法的民族精神性要求人們從民族習慣中發現民族法之所在,這就說明這樣的法需要本土性的或者說本土資源的扶持。那麼,當時的德國有這樣的本土資源嗎?答案是肯定的,19世紀的德國雖然處於分裂狀態,但是已形成了比較固定的法學職業研究團體,如以蒂博爲代表的學者比較推崇古典自然法流派的理性主義,而以薩維尼爲代表的歷史法學派則注重從歷史的角度來探求民族法的本質,且在歷史法派內部又有諸多亞流派,如以羅馬法爲研究中心的羅馬法學派,及以日耳曼法爲研究的日耳曼學派。另外,從文化背景來觀察,近代史上的歐洲發生了多次的文化與意識的洗禮,如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羅馬法之復興、法國的思想啓蒙運動及德國本土上發生的浪漫主義文化思潮。這些文化運動的基調都在於強調個人的價值,宣揚自由、平等及理性等人性化的價值取向。這對於塑造作爲歐洲人的德國人之個體意識、權利意識,宣傳民主與法治的觀念無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再者,有一點也值得我們的注意,蒂博與薩維尼論戰的對象是在德國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我們知道民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權利之法。這已說明當時的德國已具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礎,因此可以說當薩維尼提出法的民族精神性時,德國法律的演進可以從其民族內部吸取足夠的營養,而暫時不會落後於時代的發展。事實上,從德國當時的大學都配有法學院,我們也可以感知到當時德國的法律發展水平。可以說,當薩維尼將法律描述成一個“土生土長與盲目發展的過程”時,其大可不必擔心本土性資源不足矣爲德國法律的發展提供支撐的問題。因此,從這一點看,其法之民族精神論的本土性是比較務實的。事實上,其歷史法學派對德國法律發展所作的貢獻已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最有說服力的答案。三、結論雖然從法律制度的構建上看,薩維尼之民族精神論確實具有本土性,即注重法的土生土長性,然而人是社會中的人,具有民族性與歷史性,因而在理解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時,我們必須將其思想回放到當時的歷史背景中進行考證。結合薩維尼本人學術研究的內容,筆者認爲,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論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而且附有時代的政治史命要求,即其實質意義在於從民族精神過渡到國家精神,致力於統一而強大的德意志民族國家的建立。因此,客觀而言,民族精神並不等同於本土性,從薩維尼本人對法學的研究內容來考察,民族精神必須先服務於政治史命的訴求,即其應先爲一個政治概念,然後纔是一個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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