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話車/切記!小車禍也要報警 不然被告「肇事逃逸」和解也沒用

▲「肇事逃逸」到底有多嚴重?親身遭遇一次就曉得。(圖/資料照)

文/S.C.

這篇警世文,是筆者不久前的親身經歷,過去常聽說「車禍一定要報警」,不然背上肇事逃逸會很麻煩,卻很少有人知道,卡了這條刑責到底有「多麻煩」,湊巧筆者去年秋季騎機車發生小車禍,故事就從肇事者揚長而去開始...

▲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留在原地報案,確保相關跡證完整。(圖/資料照)

雖然只受了一點小傷,不過傷口血淋淋,筆者還是選擇先就醫,再到分局報案,表明來意後,值班員警就先提醒了一個重點:「務必要當下留在原地報案」,確保相關跡證的完整性,不過即使兩造雙方都離開現場了,警方仍然會受理。

▲警方會製作車禍筆錄,自己所陳述內容務必要記清楚。(圖/資料照)

雖然當時有和肇事者說到話,但一轉頭對方就不見了,所以筆者沒有記到車牌,只見警察熟練的操作電腦,調閱各路口監視器,很快就找到肇逃車輛,再透過警用電腦調閱車主資料,提示照片供筆者指認,接着就是一般車禍的筆錄流程,這邊所說的每一句話,務必要全部記清楚。

▲馬路上的監視器可不是裝飾品密度更是超乎想像。(圖/資料照)

當天晚上警方就請肇事者到警局製作筆錄,對方先生驚覺事情嚴重性,完成程序後立即與筆者連繫,並相約當面商談;之所以報案,只是想保障自己的權益,並非要敲竹槓,所以很快就談好和解條件,並當場簽下和解書,送到承辦員警手上大家都認爲事情應該就此告一段落。

事發3個月後,身上疤痕淡了,也幾乎忘記有這回事,突然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案由大大寫着「肇事逃逸」,雖然身分被害人,但對於突如其來的地檢署一日遊,不免還是有些緊張,趕緊把當時的相關文件與和解書找出來,準備到庭應訊

▲肇事逃逸屬公訴罪,即使和解,被害人也無法撤告。(圖/達志示意圖

到了開庭當天,肇事者與先生也出現在偵查庭外,3人臉上都露出苦笑,想說就這麼件「小事」,還得特別跑一趟;進到偵查庭後,不外乎就是覈對身分,說明案由,接着檢察官從筆者這邊問起,重新再敘述一次事發經過,也就是先前所製作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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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完筆者後,檢察官轉向肇事者,詢問爲何當下沒留在原地報案,緊接着說「肇事逃逸本刑1年以上,這有多嚴重妳知道嗎?」即使不懂法律的人,聽到這句應該都會抖一下;檢察官也解釋,當下筆者身上已有明顯傷痕,肇事者應該清楚這是「有人受傷」的車禍,即使自認無過失,也不應該逕自離開現場。

▲即使緩起訴,也得向公庫支付不小的數目,或是接受法治教育。(圖/資料照)

還好肇事者並無前科,已和筆者達成和解,也當庭承認錯誤(所以犯後態度很重要),最後檢察官處以緩起訴2年,並要求肇事者向公庫支付6萬元、或是接受法治教育數十小時,這就是「留下」與「離開」的巨大差異,所以無論車禍有多輕微,最好都要報警處理,以免事後得付出慘痛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