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個聲明”可不是賣過期食品的擋箭牌
原標題:“發個聲明”可不是賣過期食品的擋箭牌
“鄭重聲明,請仔細閱讀後購買,本品爲×品牌火腿腸,因到期只能用於寵物飼養,品相好不變質,售出後不調不換。”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在臨期食品憑藉“量大管飽還便宜”的特點颳起一陣“流行風”後,一些過期食品也在電商平臺和二手交易平臺堂而皇之地售賣起來。一些商家明知自己售賣的是過期食品,試圖在詳情頁通過文字聲明免責或者模糊概念誘人下單。(1月2日法治日報)
食品安全關係到每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每種食品都有一定的保質期,一些商家在處理臨期食品時,不僅會給予較大幅度的價格優惠,還會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輕則腹瀉或中毒,嚴重會危及生命,其危害性難以預料。
也正是因爲如此,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難看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爲。行爲性質輕微的會被給予行政處罰,除了責令停止銷售,還會被行政處罰,造成他人人身健康嚴重損害等嚴重後果則有入刑的風險。
商家把過期食品擺上貨架違法銷售,同時爲了規避銷售過期食品的風險,聲明自己賣的是瑕疵品/臨期或過期食品,通過文字聲明免責或者模糊概念誘人下單,比如聲明“到期只能用於寵物飼養”來混淆視聽。
商家的如意算盤是:自己已然發佈了“聲明”,明確告知所售爲過期食品,且表明售賣的過期食品只能供寵物食用,若人食用則後果自負。可實際上,寵物食用過期食品也並非 “安然無恙”。過期時間較長的食物,即便曾經是合規的貓糧狗糧,也可能變成“毒糧”,寵物一旦食用必然有害,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寵物死亡。
消費者若缺乏相應的食品安全和法律常識,在超低價格的誘導下,極易掉進商家預設的陷阱中,且在權利受損時缺乏維權的主動性,從而爲商家銷售過期食品的不法行爲提供了機會,也爲此類行爲大行其道創造了條件。
事實上,過期食品不能食用的原則,對人和動物一致。法律上除了嚴格禁止銷售的剛性原則外,對過期食品的處置也有着嚴格的程序性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由前述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此外,過期食品直接銷售被嚴格禁止,將其回收作爲原料再次加工同樣爲法律所禁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明確:禁止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食品。比如過期食品加工成動物飼料就屬於違法行爲,之前一些商家將過期的月餅回收之後加工成飼料對外出售,被相關部門依法進行了處罰,此類案例具有很強的警示效果。
食品安全只有原則性,沒有例外性,因此以聲明的方式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爲,決不允許發生和存在。要採取預防爲主和標本兼治的原則,在對苗頭性和傾向性的現象進行打擊的同時,採取更具針對性的措施預防此類行爲的發生。
由於食品安全監管是一項共治行動,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尤其是要強化食品安全經營者、銷售者和監管者的責任,讓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在各個環節得到落實。消費者也要增強權利保護的意識,主動向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爲說不,自覺抵制此類非法行爲,只發個聲明就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爲,纔會徹底失去市場。 (唐偉)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