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灣區跨境飛行等應用場景,廣州擬立法推動低空經濟“高飛”
廣州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天空之城”,將迎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日前,《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條例》從基礎設施、飛行服務、產業發展、應用推廣、安全保障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範,進一步健全低空經濟發展的規則制度與體系,保障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條例》擬於今年11月進行第二次審議並交付表決。
飛行服務:建設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作爲戰略性新興產業,低空經濟是新質生產力典型代表,是全球範圍內共同探索的重要領域。當前,廣州正加速佈局低空經濟賽道,提出到2027年低空經濟整體規模達到1500億元左右。《條例》旨在規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產業發展、應用推廣、安全保障等活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在發展原則上,《條例》規定,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創新驅動、應用牽引、協調推進、保障安全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接省人民政府,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推動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廣州空港委根據省飛行服務站佈局規劃組織建設低空飛行服務站,低空飛行服務站負責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服務平臺爲服務範圍內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提供飛行申報、飛行情報、氣象信息、動態監視、飛行告警等服務。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測等設施的實時數據應當接入平臺。同時,企業建設運行的低空飛行運營平臺應當接入服務平臺。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支持措施推動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共享開放。廣州空港委應當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使用的申請渠道,並協助受理申請。
在飛行服務方面,《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授權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類使用和靈活調配機制,根據應用場景按高度、空域類型等因素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保障空域用戶的差異化需求。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服務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服務平臺應當及時反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審批結果。廣州空港委應當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安全指南,並向社會公佈。
產業發展:設立低空經濟示範應用試驗區
《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和資源條件,推動建設低空經濟特色產業園區,引進、培育、壯大低空經濟領域上下游企業,完善低空經濟全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用地、資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對於低空經濟來說,適航審定不僅關係到航空器的安全性,還直接影響到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市場的規範化。《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本市從事設計研發和生產製造的低空經濟領域企業開展適航審定,協助適航審定機構開展適航標準起草、適航驗證研究、關鍵審定技術攻關等工作。
《條例》還提到,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爭取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低空經濟示範應用試驗區,推動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飛行服務保障、低空經濟產業融合發展、低空運營市場推廣等方面先行先試。
應用推廣:發展跨境飛行等低空出行新業態
未來廣州低空經濟會如何發展?又將怎樣改變市民的生活圖景,“飛”到百姓身邊?《條例》規定,交通運輸部門應逐步開通市內、城際、跨境等低空客運航線,推動發展交通聯程接駁、空中通勤、商務出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飛行等低空出行新業態。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商務部門應推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城市、農村、山區、海島等開展貨物運輸、末端配送、應急遞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支持物流企業開展外賣即時配送、商務閃送、快件轉運等低空物流業務,構建區域低空物流網絡。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交通運輸、廣州空港委等部門應支持企業開展低空觀光旅遊、低空飛行表演與培訓、低空賽事、低空運動、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動,打造低空旅遊網。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與聯動救援機制,推動低空飛行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場景應用。
安全保障:按批准空域範圍和飛行時間開展飛行活動
在安全保障方面,《條例》明確,各類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主體承擔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單位和個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應當在批准的空域範圍和飛行時間內進行,採取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一)攔截、迫降、捕獲等技術防控措施;(二)責令停止飛行;(三)扣押有關物品;(四)查封違法活動場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緊急處置措施。
《條例》還提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擾、破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正常飛行狀態。
無人機發生了事故如何調查處理?《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廣州空港委、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事故進行調查,根據需要可以協調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參與調查,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技術鑑定,依法依規認定責任。
此外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明確,未按批准的空域範圍和飛行時間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由有權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的規定處理。
非法擁有、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依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以非法手段干擾、破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常飛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採寫:新快報記者 黃聞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