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者們創新高,繼承前先試算避免誤觸高額房地合一稅?

⏰繼承案例:

情況A:陳爸爸於103年5月1日購買一間房屋,於106年2月1日往生。該房屋由配偶林媽媽繼承,不幸陳媽媽也於隔年107年5月1日也離開人世,所以由兒子陳先生繼承。

情況B:陳爸爸106年2月1日往生時,該房屋直接由兒子陳先生繼承。陳媽媽繼續居住,直到隔年林媽媽離開人世。

同年107年12月兒子陳先生因爲資金需求,打算賣掉繼承的房產,如何申報售屋所得稅呢?

⏰出售房屋所得稅,新制舊制大不同:

⏰新舊制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幾點:

⏰關鍵時間點:繼承路徑決定房地出售時的稅制

1、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新制。

2、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上適用舊制。如果該不動產於繼承前、後均自住用,則可以在新舊制中擇優申報。

⏰繼承房產再出售,案例解析:

以情況A而言,兒子陳先生出售時,僅能以前次被繼承人林媽媽取得日期決定稅制。而林媽媽取得房產的時間爲106年2月1日,日期是房地合一制實施日期之後,所以陳先生出售時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售屋成本是繼承時間點的房屋評定價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所以出售時市價與繼承成本間會產生巨大的價差。再加林先生加上母親持有時間也未滿1年就售屋,因此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要繳納的房地稅金額相當驚人。

⏰傳承規劃考量要全面:

不動產資產傳承有壓縮的效果,但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後,往往在子女售屋時加倍奉還,所以傳承須全盤周詳考慮。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不動產傳承需妥善規劃試算,纔不會讓留下的資產被稅金侵蝕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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