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商的公衆號推文使用了名人劇照,構成侵權嗎?法院判了

一公司在微信公衆號推文中使用

含有名人馮某某肖像的電影劇照

這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案情簡介

馮某某系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藝工作人員。南通某置業公司系某微信公衆號的賬號主體。2016年4月20日,某置業公司在公衆號上發佈一篇標題爲《敢打鏢局的人,有錢了不起啊!咱按 <老炮兒> 的規矩來!》的配圖文章,其中使用了3張載有馮某某肖像電影《老炮兒》劇照,文章尾部有房產推廣、房產銷售信息、銷售專線、微信二維碼等商業宣傳內容。馮某某認爲某置業公司的行爲侵犯了其肖像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南通某置業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崇川法院認爲,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在特定的情況下,以欣賞爲目的,在一定範圍內製作、使用名人已公開的肖像,屬合理使用範圍,即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一般不視爲侵權。而本案中,置業公司未經馮某某許可,在其企業微信公衆號推文中使用馮某某肖像,借馮某某的知名度吸引公衆關注、閱讀,同時推介房產銷售業務等信息,具有明顯的商業性質,該行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構成對馮某某肖像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根據行爲人的過錯程度、使用權利人肖像的數量、時間、用途、微信公衆號影響力及當前的市場因素等要求賠償損失。最終,判決置業公司向馮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再次明確,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崇川法院唐閘法庭庭長嚴永宏介紹,自然人的肖像不僅體現其人格利益,還蘊藏着潛在的經濟利益,肖像權是以肖像體現的人格利益及財產利益爲內容的民事權利,它直接關係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具體人格權。一方面,自然人有權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另一方面,有權排除他人不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

運營公衆號

蹭流需謹慎

濫用名人“貼金”

違法得不償失

來源:崇川法院

編輯:周莉莉

審覈:顧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