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要同時符合三要件 水電資料也會現形

個人換屋享有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但一定要有「自住」事實。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個人換屋享有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但一定要有「自住」事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來查覈到實際案例,有民衆換屋重構,但雖舊屋有設籍,但發現用水資料註記「空戶」,無居住事實,被補徵稅額146.3萬元。

根據臺北國稅局查覈案例,某君108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賣掉A屋,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並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不過該案經查覈後發現,某君雖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但查其持有A屋期間用水資料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且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稅局認定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因而否準某君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計算補徵稅額。而某君以1900萬元出售A屋,扣掉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再減掉移轉費用30萬元後,以稅率35%計,需補繳146.3萬元。

臺北國稅局表示,過去查覈經驗,有水、電用量少的案例就曾以天天到健身房洗澡或晚歸用電少爲由。該局提醒,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三條件: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

二、出售與重購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

其中,要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也須有實際居住事實,才符合適用要件。該局還強調,民衆經覈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