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殉職規定即日生效! 溯及基隆、三重遭撞死員警可適用

警政署表示,放寬「殉職」規定,案經內政部及銓敘部於12日會銜發佈生效。(胡欣男攝)

警政署12日表示,近期發生員警執勤遭歹徒駕車衝撞致亡故案件,卻難以認定爲殉職,引發警界及社會譁然。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依原規定部分案件難以認定爲「殉職」,爲保障嚴正執法之警察人員權益,使其勇於任事,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放寬「殉職」規定,案經內政部及銓敘部於12日會銜發佈生效。

警政署指出,按照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員警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

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職司查察奸宄、取締不法之責,在執行勤務時,較一般公務人員易遭不法人士無預警暴力侵害或攻擊。爲表彰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員之功勳及給予遺族更爲完善之照顧,特別報請內政部於8月14日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修法,並獲得共識,就員警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不再侷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覈認定的案件。

本次修法後,警政署將依修正後之規定,審議近期發生之員警執勤遭衝撞致亡故等案件,以保障員警遺族撫卹權益。由於基隆員警在值班臺被撞死、三重警被毒駕撞死,都尚未審定,因此都能適用新法規定,可望以殉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