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攜藥入境規定 即日起放寬

財政部放寬民衆攜藥入境規定。(示意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財政部昨(16)日表示,配合衛生福利部放寬藥品管理政策,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也同步放寬,即日起,民衆攜帶非處方西藥入境,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中藥材由原先每種上限0.6公斤放寬至1公斤,若屬中藥製劑(藥品)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得超過36瓶。

根據新辦法,入境旅客可攜帶非處方西藥,每種以12瓶(盒、罐、條、支)爲限,合計不可超過36瓶;基於各國對於處方藥均要求攜帶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因此攜帶處方藥而未攜帶醫師處方箋,以2個月用量爲限,若攜帶處方藥及醫師處方箋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所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爲限。針劑產品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

至於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部分,中藥材也由原先0.6公斤放寬至每種至多1公斤,並增列中藥製劑每種至多12瓶,合計以不超過36瓶爲限;若有超過,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以不超過3個月用量爲限。

財政部也提醒,旅客攜帶的自用藥物與其他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合併總值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纔可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若有超過,仍應經由紅線臺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依規定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