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洗錢!嫌犯不明財產可「擴大沒收」 明年6月上路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健全金融秩序!《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經歷兩個會期、6次審查會,終於在立法院9日院會中三讀通過。新法修正後將「舉證責任倒置」,未來即使檢調單位查獲與特定犯罪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爲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時,將可以「擴大沒收」,待犯罪者提出反證才能返還,明年6月上路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爲人所得支配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系取自其他違法行爲所得者,沒收之」,意指未來檢警查獲集團性、常習性洗錢行爲,又查獲其他來路不明的不法財產,未來可擴大沒收違法行爲所得,除非犯罪嫌疑人提出證明收入合法才能返還。

爲避免兆豐重演,三讀條文增訂新法賦予非金融專業人員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義務,「非金融機關或專業人員」如地政士房屋仲介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等,若發現客戶資金異常流動,必須通報調查局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緩。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洗錢防制法》的修法在20年前當時就通過,當時臺灣成爲亞洲地區第一個率先立專法國家,隨着資本主義犯罪型態多元化,很多人透過金融活動掩飾犯罪爲,造成社會資本耗損,此法最主要就是對集團性或常習性犯罪,今天犯了洗錢罪,發現裡面有從其他違法行爲的財產都可以沒收,以達成洗錢防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