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文沒事 洗錢防制有事

立委陳明文(右)去年9月由律師陳澤嘉(左)陪同,說明在高鐵掉300萬元一事始末。(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委陳明文於去年高鐵遺失內有300萬元的行李箱一事,因涉及洗錢等罪,經嘉義地檢署長達半年的偵查,以查無不法爲不起訴處分。但此案仍有諸多疑問,暴露出我國洗錢防制的盲點

洗錢罪的特色,即是必須依附於一個前置犯罪,以致不可能獨立存在。如爲了規避現行1次提領50萬元以上而遭金融機構通報爲洗錢,所以拆分成數筆領出大額金錢來說,檢察官無法查出這些錢是來自於貪污、金融或毒品犯罪等的不法所得,就算財產來源無法合理舉證與說明,也不能論以洗錢罪。這就使得洗錢罪的規範效果相當有限。

2016年底爲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洗錢防制評鑑,立法院全面翻修《洗錢防制法》,除了擴大前置犯罪的範疇外,於該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新增,對持有之財產,就算查無前置犯罪,但只要故意規避洗錢防制的相關規定,如爲規避洗錢通報分次提領現金當事人若無法合理說明財產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就可處以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如此就可使洗錢罪獨立化,截堵遊走於合法、非法間的「灰」錢,產生實質的嚇阻作用。

只是法律的應然總與現實有落差。以陳明文的案例若真無法查出有前置犯罪存在,但只要當事人交代不清、違乎常理或前後矛盾等,似就可以此種洗錢罪來訴追。只是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若僅因當事人行使緘默權而拒絕說明,或提出的證明不被接受就遭起訴,就碰觸到憲法人權保障的紅線

即便撇開憲法爭議不談,該法條的所謂合理來源、收入不相當等,都屬極模糊的法律概念,實欠缺客觀標準。如稱金錢乃是來自於借貸長輩贈與等,也無法直指不合理

至於陳明文提領現金確實有違常理,但是否意在規避洗錢通報,卻又見仁見智。

從2016年底修法至今,目前尚未有人因該條新增條款被起訴,更遑論定罪,是否該條款僅具有紙上宣示的意義,值得檢討。

作者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