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臭氧危害加嚴VOCs排放標準 200石化業者受影響
近年年臭氧8小時濃度屢次成爲指標污染物,而揮發性有機物(VOCs)爲臭氧前驅物。(報系資料照)
近年年臭氧8小時濃度屢次成爲指標污染物,而揮發性有機物(VOCs)爲臭氧前驅物,爲持續改善我國臭氧八小時濃度值,環境部今天修正發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預估約影響200家石化業者,每年約可減排1100噸排放。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加嚴提報廢氣燃燒塔改善計劃書條件,是如果業者排放超量,即須提出改善計劃書,並據以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並加嚴內浮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值管制規定,由3萬4000ppm加嚴至1萬ppm,減少儲槽的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
環境部說,此次修法要求儲存有害空氣污染物儲槽要全面回收排氣,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避免有害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且輸儲有害空氣污染物的裝載設施及槽車,應採用乾式接頭,以減少接頭拆裝過程的有害空氣污染物外泄造成污染。
環境部指出,並加嚴設備元件淨檢值,經稽查發現1000至5000ppm則有24小時修護時間,若未能於時限內完成修護則予以處分,另檢測值超過5000ppm則可直接處分;新增密閉設施開啓時,設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降至2000ppm,才能開蓋維修的規定,避免設備內殘存高濃度空氣污染物未處理就直接排出:並要求空品預報達中級或嚴重惡化等級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開蓋或儲槽清槽作業開蓋作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逸散。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此次修法加嚴管制石化業在歲修或設備維修過程,短時間大量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情形,促使業者改善並可改善臭氧污染,並加強管制石化業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以改善民衆健康,並給予既存製程適當緩衝期限。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司長蔡孟裕表示,,加嚴後約影響200家石化業者本次修法加嚴後,預估每年可減少1100公噸VOCs、有害氣體每年可減少174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