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外勞逃跑 勞委會下重手
滯留在臺的逃跑外勞持續創新高,累計高達3.7萬人,爲改善外勞逃跑問題,勞委會對引進外勞的仲介機構下重手,增訂「退場機制」,凡仲介機構引進的外勞,二年內逃跑達一定比率者,就不能再從事引進外勞業務。勞委會表示,新制預計最快9月上路。
勞委會強調,由於外勞入境後逃跑,未必可完全歸責於仲介機構管理不善,因此上述標準中所指的「逃跑外勞」,指的是入境後3個月內逃跑,且僱主被廢止外勞配額者。如果入境後3個月以後才逃跑,就不會列入仲介責任,不計入計算人數。
不過,長期關注外勞在臺生活的四方報社長張正則指出,許多逃跑的外勞,冒着從早到晚擔心受怕、躲躲藏藏、深怕被抓、唯恐被逼着繳出辛苦存下的血汗錢,面臨被遺返的破產命運,還是情願逃跑,去過沒保障、風險高的生活?張正說,多數外勞二十四小時做着大多數人做不來的繁重看護工作,賺取低廉的薪資撐起寶島臺灣底層社會的勞動力。他們借貸鉅款,遠赴異鄉,只爲了讓家人過好日子,臺灣其實應給予他們多一點的同理心。
目前國內外仲介機構都有二年一次的證照期限,到期後必須向勞委會職訓局取得許可證照,才能繼續從事引進外勞業務。在外勞逃跑問題一直無法有效解決情況下,勞委會決定對仲介下手,若是二年內逃跑人數 一定比率,不再同意新證照,對國內仲介機構而言,形同關門大吉。
勞委會訂定的不予許可標準,國內外仲介機構各有不同標準,其中國內仲介部分,勞委會課以較重責任,門檻較嚴。若引進外勞1-10人,逃跑人數1人以上 (18.7%以上);引進11-100人,逃跑4人以上 (6.5%以上);引進101-200人,逃跑7人以上 (4.2%以上);201-300人,逃跑10人以上 (3.8%以上);301人以上,逃跑25人以上 (3.1%以上),就不予許可。
至於國外仲介業者部分,也要二年一次取得勞委會「認可」,才能引進外勞到臺灣,勞委會訂出門檻,若超過門檻,勞委會將不予認可,也就是該仲介機構不能再引進外勞到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