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槍手只清理地板血跡「泰國命案共犯」無羈押必要!30萬元交保

法院今下午3:30分開庭,晚間8點35依周昱帆涉犯殺人罪嫌,裁定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圖賴佩璇攝影)

強盜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棄屍,泰國警方鎖定至少5人涉案,被泰方列爲共犯的臺籍男子周昱帆從柬埔寨返臺遭檢方聲押禁見。臺北地院認爲,其涉犯毒品及殺人罪嫌均爲重罪,我國有審判權,有羈押原因,但主動回臺並配合警方採證生物跡證,沒羈押必要,今裁定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

周男返臺後警方即通知周男協助調查,臺北地檢署27日下午傳訊周男,訊後以周男涉嫌殺人、毒品罪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檢方認爲,周男涉犯《刑法》殺人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押禁見。

法院今下午3:30分開庭,晚間8點35依周男涉犯殺人罪嫌,裁定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據瞭解,周男昨供稱,是當地結識的友人疑槍殺石茂強,他雖曾與兇嫌同行至曼谷機場附近的廢棄餐廳案發地附近,但他未參與殺人棄屍,案發前兇嫌只說要談事情,他沒參與兇嫌與死者石男之間的談判,也不知雙方有何糾紛,他有聽到槍聲,怕自己在國外遭滅口,因此趕緊搭機返臺。

據瞭解,周男今擠牙膏式回答問題,坦承知悉開槍的是王姓男子,而自己去泰國是學種大麻,還有關店及收帳。在場人員幾乎都是在泰國經商認識,是自己老闆的朋友。

泰媒報導,泰警初步鎖定至少有5人涉案,包括4名臺男與1名泰女,泰警勘查監視器發現,5人潛逃到柬埔寨首都金邊。

法院指出,關於本件僅裁定交保禁見與限制出境,出海,主要原因系因本件大部分犯罪行爲與證據在國外,本國人在境外犯罪,需符合刑法第5 、7 條之規定,我國始有管轄權,聲押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罪名,只有殺人罪部分,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臺灣有審判權,其餘沒有審判權部分,就不是本院認定犯罪嫌疑的部分。

法院指出,被告所犯爲重罪,趨吉避凶爲人之本性,本件其他共犯在逃,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串供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但審酌被告是從柬埔寨主動回臺,自第二次警詢程序就其涉案情節主動供述,並配合警方採證生物跡證。

又依目前現有之積極證據,被告參與之行爲爲清理血跡地板,另考量被告持用之手機已業遭員警扣案,部分證據獲得保全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再三承諾,願意配合檢察官的調查,同意檢察官之日後搜索行爲。

本院基於比例原則之權衡後,認爲若酌定相當之保證金,給被告心裡有相當之負擔,另外給予被告相當之禁止命令,則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提出30萬元保證金,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土城區,並禁止被告與同案在逃之共犯爲任何聯繫,並自今日限制被告出境、 出海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