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公益長照社團法人 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

此外,上述非以公益爲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