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錢不成 失意男辱女友爛貨判罰3萬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37歲李姓男子吳姓女友分手,懷疑女方劈腿,想討回交往時爲吳女所支付的費用不成,在網路文指吳女「爛貨、爛人」,臺灣高等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李男罰金3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與吳女在民國98年間因感情生變分手,李男懷疑吳女在與他交往時另結新歡,想向李女討回交往期間爲她支付的各項費用遭拒絕,在吳女部落張貼訊息,指吳「爛貨」、「爛人」,吳女報警處理。

一審時李姓男子表示,吳女侵佔他資產,劈腿分手後,找各種理由不還錢;吳女稱有意將李買的名牌衣服、包包、鞋子物品還他,是被告不領回,說要變現。

法官認爲感情債的是非對錯,難以論斷,既然分手已成事實,李男應理性面對衍生的各項事務,纔是走出感情漩渦的不二法門,李姓男子爲成年人,對於任何糾紛,應以理性、和平手段態度解決,審酌李男在於抒發自身的不滿情緒,僅偶爾穿插使用侮辱性語句,並非句句均是毫無目的謾罵,且文章張貼後已遭吳女設定隱藏,依公然侮辱罪判李罰金3萬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