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臺南虎媽闖學校向小孩興師問罪 做法是否妥適值得省思
▲2年前愛女被對方打巴掌,期間又多次被欺負,這名媽媽帶女兒進教室向同學討公道。(圖/翻攝爆料公社,下同)
記者林悅/分析報導臺南虎媽夥同閨蜜,帶着女兒直闖校園「以掌還掌」,爲表現優秀的女兒討公道,不禁令人聯想到2018年的花蓮檢察官,因女兒在幼兒園與同學發生貼紙糾紛,檢察官懷疑女兒被欺負霸凌,亦直闖幼兒園,向該名幼童「興師問罪」,兩者人事時地物雖不同,但目標一致。
臺南虎媽帶着閨蜜、女兒直闖學校討公道,讓女兒打對方一巴掌,「以掌還掌」討回2年前一個巴掌之恨,虎媽還自拍影片PO上網留言說,「人生第一場架,第一口氣,是媽媽帶着你,罩着你的。爲了不讓家長怪老師沒有保護同學,我們3個霹靂花去,老師1擋3,也擋不住,這樣老師對家長好交代,只怪同學罩子沒放亮點,踢到鐵板了」。
虎媽事件在網路上引起熱議,有人覺得這起與2018年當時花蓮檢察官,因女兒在幼兒園與同學發生貼紙糾紛,檢察官懷疑女兒被欺負霸凌,而闖入幼兒園爲女兒討公道的行爲很類似。
據虎媽的說法,是小四女兒在2年前被呼巴掌,但直到近日,才知道原因竟是對方沒選上女主角,而賞了選上女主角的女兒一巴掌泄恨,尤其近日還在嗆聲,纔出面討公道。而檢察官是因女兒在幼兒園與同學發生貼紙糾紛,懷疑女兒被欺負霸凌纔出面。
這兩件事件,人事時地物皆不同,但當事人都是家長,都是爲自家孩子的糾紛,向對造人身分的-小孩「興師問罪」,2位身爲大人的家長,對着對造人-「小孩」咄咄逼人,一位帶2閨蜜助陣以「暴制暴、以掌還掌」,一人是利用檢察官權勢,帶2名警察助威,「審問」幼兒,當事人所謂的公道是討了,但結果呢?
虎媽與閨密等人的行爲可能涉及強制罪、公然污辱與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其次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非告訴乃論罪。另刑法第309條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但屬告訴乃論罪。兒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旦對方提起告訴,強制罪是公訴罪,系不能自行和解撤告。而檢察官事後遭停職、起訴。虎媽及檢察官面對子女被欺負所採取的處置方式,是不是最妥適的方式?值得社會大衆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