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單手騎車」20秒挨罰1.2萬!車主氣炸上訴...法官撤銷處分:不屬危險駕駛
▲男子單手騎車被罰1.2萬元。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徐斌慎攝)
單手騎車究竟算不算危險駕駛?一名林姓騎士去年8月自瑞芳前往九份途中,被其他民衆拍下他單手騎車超過20秒,警方接獲舉報後認定他爲「危險駕駛」,最後遭罰1.2萬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車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獲法官支持,撤銷了原處分。
林男去年8月14日下午4時許,騎着機車自瑞芳前往九份時,遭到民衆檢舉他單手騎車。警方接獲舉報後查證屬實,認定林男爲「危險駕駛」並逕行舉發。經監理單位審視違規影像,確認違規屬實,罰林男1.2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
車主林男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聲稱他雙載時突感腸胃不適,只好用一手壓住腹部,當下也將車速減至在30公里左右,加上他也沒有任意變換車道,並相當注意路況及往來車輛,所以不可能是危險駕駛,要求撤銷處分。
經法官審理,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上,並沒有要求二輪機車騎士要無時無刻將雙手放手把上不得鬆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並未特設處罰規定,針對駕駛二輪機車之人未雙手把握機車手把者,即列爲應予裁罰之違法行爲。「簡言之,單手把握二輪機車手把而騎乘,並不當然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危險駕車行爲。」
法官續指,所謂單手騎乘,必須該等駕車行爲整段歷程,顯現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注意義務的完全整體無視,且對交通安全秩序的危害程度,到達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之危害,才該當之。本件檢舉、舉發有疑點,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