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前建管處副處長涉貪 判刑8年

高雄政府建管處前副處長國雄於審覈建照時收賄貪污。高雄地方法院審結,指陳男明目張膽在辦公室受賄,且未有悔意,依貪污罪判處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陳國雄襄理處長處理審覈建照等業務,建商業者爲儘快取得建築及使用執照,透過市府顧問張千鳳向陳國雄行賄打通關節

廉政署接獲檢舉指建商爲快速取得建築及使用執照,於民國102至103年間涉嫌向建管處行賄等情事,與高雄地檢署共同偵辦,查出陳國雄共3次收受犯罪所得對價每次各新臺幣2萬元,並查出是透過張千鳳(所涉行賄罪部分,另爲緩起訴)向陳國雄行賄。

檢方分赴高雄、臺北等地搜索廠商、建管處等17處,並通知涉案人及相關人員等18人到案調查檢察官訊問後認爲張千鳳、陳國雄涉嫌行收賄情節重大,分別諭令以5萬元及10萬元交保。

高雄地檢署於105年7月偵結,指陳國雄3次收受張女交付茶葉禮盒現金2萬元,僅是替張女所代辦跑照業者加速審查及發照,並未要求所屬公務員違法配合核發執照,因此求處減輕其刑。

但高雄地院審結認爲,陳國雄所爲對其他業者造成不公,且犯罪事發迄今尚無任何事證可認爲有悔悟之意,依貪污罪判處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1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