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BMW酒駕男撞死2寶媽不算殺人 法官:沒狂飆有踩煞車

高雄38歲黃子洋去年底無照酒駕撞林姓男子一家4口致死傷一案,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黃子洋酒駕速度不快,衝撞前也確實有踩下煞車,若有意開車殺人,起駛後就能對愛河畔燈會人潮下手,不算故意殺人,量刑7年10月已算「重判」。(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38歲黃子洋去年底無照酒駕、高速撞上林姓男子一家4口,害林妻傷重不治,2名女兒斷牙斷腿重傷,林男迄今仍得坐輪椅復健。高雄地院1日宣判,黃子洋被依酒駕致死罪判7年10月,可上訴。法官解釋,黃子洋酒駕速度不快,衝撞前也確實有踩下煞車,若有意開車殺人,起駛後就能對愛河畔燈會人潮下手,不算故意殺人,量刑結果已算「重判」。

目前仍得坐輪椅的林男曾當庭氣哭、要求法官以殺人罪重判,希望看到臺灣酒駕殺人判死刑的首例。對於判決結果林男表示遺憾,他痛批國家對酒駕零容忍依然只是淪爲口號,簡直要被害家屬也零容忍。林男仍堅持應以不特定故意殺人罪判罪,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審閱內容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一定會上訴!」高雄地檢署強調,秉持法務部「酒駕零容忍」堅定立場,如有不法一定嚴辦重懲,整案偵辦過程縝密蒐證,亦聆聽被害家屬意見,對於黃子洋具有不確定故意殺人犯意,起訴書均已詳實論證與敘明,並以最重殺人罪嫌起訴,請求法院從嚴從重論罪處刑,以資儆懲。但法院以酒駕致死罪從輕認定,「非常令人遺憾」,地檢署將在收到判決後研究理由,參酌被害家屬意見,依法提起上訴,以求妥適裁判,維護司法公義。

高雄地院表示,酒駕致死罪可判3至10年,此案件損害雖然嚴重,並非得處以最高刑度,但所造成1死3傷的結果,也不可能判處3年最低刑期。依地圖估算,黃子洋從五福路到事發地點需耗時2分鐘,但他實際上開了5分鐘,可見酒駕速度不快,不像檢方所述「超速、闖紅燈」。

依現場留下的煞車痕來看,黃子洋撞林男一家之前確實有重踩煞車,顯然沒有致人死傷的意圖。當時沿路都是高雄燈會的人潮,若黃子洋有殺人的不確定意圖,大可隨機犯案,不用等到過了好幾個路口。

縱使黃子洋已有2次酒駕前科(2次均有肇事,但無人傷亡),多年前曾對酒駕發表「應該判死」的言論,也不能將他的犯行解讀成有殺人意圖。若要以此標準來看全國酒駕再犯案,大概有一半的酒駕案件都要改判「殺人未遂罪」,這也不是立法的目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便是對酒駕再犯者的嚴懲,但黃子洋一案也不適用。

針對林男與2名女兒受傷部分,依照療程的進展,未來是否已達「重傷害」還不能確定,依「罪疑惟輕」原則,目前僅能依普通傷害結果來評價。黃子洋雖坦承全部犯行、個人有和解意願,但有諸多事實上困難,無法彌補林男一家損害,整體量刑已屬「重判」。

去年12月26日晚間,林男一家4口手牽手跨越愛河旁的路口,突然被黃男駕駛的BMW高速撞上,造成林男全身多處骨折,範姓妻子當場重傷不治。15歲大女兒全口牙被撞斷、雙腿骨折,14歲小女兒也重傷。

檢方起訴指出,黃男2006年、2009年均曾因酒駕案件遭移送,仍心存僥倖,明知個人因飲酒已達嚴重酒醉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態,無法遵守、辨識道路交通標誌及注意車前狀況,竟基於縱使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其駕車撞擊致死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酒後開車上路,撞擊林姓一家4人致死傷,以「殺人罪」起訴。

該案開庭時,黃男一度當庭對林男家屬下跪磕頭道歉,還強調自己名下有一房產權狀,願意出讓房產彌補林男一家的損失,但後來又被爆出疑似脫產的爭議。

黃男辯稱,雖然自己早年有兩次酒駕前科,但近十年來早已沒有酒駕的紀錄,反而還常常勸朋友「喝酒不開車」。事發當天,他也不知道爲什麼自己會不顧朋友勸阻、搶下鑰匙開車上路。經過事發路口時,他記得並沒有逆向,突然看到林男一家竄出,才驚覺「慘了!怎麼會這麼嚴重。」但重踩剎車時已爲時已晚,自己也被嚇到。

「明明可以撞上汽車!爲什麼選擇撞上我們!」林男聽完黃男陳述,氣到哭出來,怒批明明就有路口監視器影片爲證,黃男還敢說謊。林男強調,當時路口已有兩臺汽車停下來要讓他們一家先過馬路,黃男卻狂飆時速93公里,直接逆向繞過停等的汽車,卻驚見自己就要和對向汽車迎面撞上,此時竟把方向盤一偏,朝他們一家直接撞擊而來,害他們閃避不及。

當庭法官也問及雙方協調賠償的進度,林男認爲黃男毫無誠意,寧願黃男把房子交由法拍,也不敢讓黃男自尋買家拍賣。林男認爲,這樣至少能確保自己的權益。黃男辯護律師強調,絕對有誠意解決問題,也尊重林男一家的決定,儘快將房子賣出、賠償林男一家。

林男表示,黃子洋對他提的條件一概不理,一副「我的誠意就只有這樣,要不要隨便你」的態度。黃子洋將房子過戶後仍留有240萬元貸款,且另外還有增值稅的問題未解,對賣房變現不利,明顯對賠償沒有誠意,整體來看,和解對被害人根本沒有實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