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地 可按土地現值16%抵稅

官員解釋,相關計算基準與往年維持不變,且民衆捐地給政府沒有抵減上限、可享受節稅福利。

依法令,民衆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以節稅。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告捐贈公設保留地計算基準,依財政部預告,112年度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

官員指出,民間土地若依都市計劃法被指定爲公設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爲公衆通行道路,由於這類土地實際上的用途受到限制,價值也可能貶損,若地主不想繼續閒置,可選擇將該土地捐贈給政府以節稅效果。

財政部表示,若地主有保留原始購地契約、實際成本單據等,可主張原始購置價格,申報價值將可作爲捐贈額度,列報爲綜所稅列舉扣除額;如果無法主張原始取得成本,則可依財政部標準認定土地價值、換算扣除額度。

現行所得稅申報時,民衆可自行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是列舉扣除額,其中列舉扣除又以捐贈、認列保單或醫藥費支出最常見,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如果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抵減額度最多20%。

至於捐贈土地給政府或是被政府闢爲道路,則沒有抵減額度上限,而是按照土地現值16%計算成本,因此成爲部分民衆另類的節稅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