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比特犬攻擊】遛狗未盡責,違反《動保法》也有刑責
▲近日發生多起比特犬攻擊事件,造成路人或其他犬隻死傷,農委會因此規劃禁止比特犬及其混種犬輸出入及飼養繁殖。(圖/視覺中國)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臺北市花博園區發生一起比特犬攻擊事件,起因是比特犬的飼主並未依規定牽繩,導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飼主所養的貴賓犬。比特犬飼主被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依法裁處罰鍰,而除了行政罰外,飼主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沒管好狗可能造成傷害罪
2019年也曾發生過比特犬攻擊狐狸犬案件,狐狸犬的飼主爲保護愛犬造成手臂多處遭到比特犬咬傷,手指甚至被狗咬到骨折,因此比特犬飼主被士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5天,可易科罰金。
寵物雖然有生命,但是在法律上,寵物只能算是「物」的一種,跟持有的其他財產一樣。當寵物被別人弄傷、弄死的話,在《刑法》上也只能算是「毀損」。不過《刑法》的毀損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若寵物是因過失而造成死傷,還是隻能從《民法》進行求償。
我國《民法》對於動物所產生的侵權行爲也有特別規定在第190條,明定損害賠償責任由動物之佔有人負擔,但如果已經盡到管理的責任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便無需負賠償義務。此外,如果是因爲「第三人」的挑動才造成動物的侵權行爲,動物之佔有人雖然仍需對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佔有人還可以另外向「第三人」求償。
寵物由於是「物」,所以寵物的行爲算是飼主手足之延伸,所造成的結果必須由飼主承擔。例如因疏失導致自己所飼養的犬隻傷害他人,就會犯下「過失傷害罪」;換言之,若是有意的驅使狗去攻擊人或是有「就算有人被咬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故意時,就會成立故意犯。
農委會擬禁比特犬之輸出入及繁殖
不論飼養的是何種寵物,飼主都有防止其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義務(《動保法》第7條)。不過針對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動保法》第20條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農委會所公告具有攻擊性的犬隻種類共有6種,分別是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度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而防護措施指的是:1.應有成年人伴同;2.系1.5公尺之煉繩;3.犬隻配戴散熱透氣面罩。如果飼主未盡到責任,則會被裁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比特犬攻擊事件時有所聞,今年發生的次數比往年增加不少,農委會畜牧處因此規劃禁止比特犬及其混種犬輸出入及飼養繁殖,最快於9月底就會預告。也就是說,將來在公告後,臺灣的比特犬數量就不會再增加了,而在農委會公告禁止之後的比特犬飼主則應要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臺北市動保處)備查,纔可以繼續飼養。
此類案件之所以一再發生,與其源自於犬隻的攻擊性,實際上應該歸究於飼主的僥倖心態及未善盡管理責任所致。既然養了寵物,除了照顧好牠的生活與健康,更應該要對牠的行爲做好管理,而非放任牠隨便行動,這才能算是對一條生命真正的負責。(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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