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著作權法》已修正 販賣違法機上盒將揹刑責

▲《著作權法》已修正違法機上業者侵害著作財產權,恐觸犯刑責(圖/視覺中國CFP)

隨着科技進步網路頻寬邁向5G時代現代人享受電影戲劇方式,不再需要進電影院或租用影音DVD,也不用守在電視機前面等候着每週戲劇集數更新,只要透過網路,手指輕輕一點各種「追劇神器」的app應用程式,就有海量電影戲劇讓你看不完。甚至還有廠商直接在機器內幫你把各種app應用程式都安裝好了,你只要買臺機器回家,接上電視,直接用遙控器操作,連上網找app應用程式都不需要,因此對著作財產權的產生的侵害,也無比巨大跟無從防範。

究其根本,網際網路的進步使得這一切變成可能。在網際網路頻寬還不發達的從前,電影或戲劇是無法透過串流技術直接播放,往往需要透過下載檔案,所以早期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爲,絕大多數都是屬於下載檔案的複製行爲。但以現今的網路頻寬而言,只需點選各種「追劇神器」app應用程式即可直接觀看,而提供這些app應用程式的人,以及在機器內預先安裝好這些app應用程式者,卻是原本《著作權法》所無法規範行爲人,因此市面上出現了大量已安裝好「追劇神器」app應用程式的機器,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機上盒」。

「機上盒」業者有些是讓用戶直接買斷機器,有些是向用戶收取月費,無論採何種方式,透過這些機上盒跟所安裝的app應用程式,連結的都是龐大的盜版影音資料庫。越多民衆使用這種方式觀賞電影、戲劇,真正的著作權人就越不能透過其創作獲取利潤大家設想假設都沒有人付錢觀賞電影或戲劇了,那又有誰願意花時間、精力金錢拍電影跟戲劇呢?

爲了因應上述所提到的新型態違反《著作權法》行爲,立法院於108年4月16日通過了《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的修正草案,未來對於符合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行爲人,依照第93條第4款規定,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87條第1項第8款增訂的內容如下: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公衆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1.提供公衆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電腦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衆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器材

第一種指的是將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上架在網路平臺網站供民衆下載使用的行爲人。第二種指的是機上盒內雖然沒有內建追劇app應用程式,但有附上指導或協助民衆去找到,然後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或者是在機上盒內預先設置一個路徑,民衆只要透過這個預先設置好的路徑,也能夠找到並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行爲人。第三種指的是製造、輸入或銷售這些已經安裝好追劇app應用程式機上盒的行爲人。在《著作權法》修正通過之後,上面這三種類型的行爲人都是會受到刑事處罰。

雖然依照上述修法內容,使用安裝追劇app應用程式機上盒的民衆,並不在刑事處罰的範圍,但可想見的是,當這些違法機上盒大量遭取締後,業者自然無法保證購買的民衆可以永久免費收看。奉勸讀者,請勿存僥倖心態使用違法機上盒,以免花了冤枉錢,又受了一肚子氣,也請大家支持正版,讓創作人能有更多的資源爲大家帶來更精彩影視作品!(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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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