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公務員懲戒制度修法】懲戒法院制度上線
▲公務員懲戒制度改爲一級二審,原公懲會更名爲「懲戒法院」,大幅修正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圖/視覺中國CFP)
立法院於2020年5月22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和《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公務員懲戒制度改爲一級二審,並正式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爲「懲戒法院」,大幅修正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
修正後的公務員懲戒制度變成什麼樣子呢?是否有助於改善現行制度的問題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爲懲戒法院
修法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爲「懲戒法院」,設有職務法庭和懲戒法庭,分別審理司法官懲戒案件及其他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法》第47條及第89條第8項、《懲戒法院組織法》第4條),其中懲戒法庭認爲情節重大而有先停職必要時,須以裁定爲之(《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
此外,公務員經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移送監察院審查者,在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退伍(《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明定記過得爲一次或兩次(《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以及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曾參與前審裁判要回避,再審卻不用?
《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第一項新增第10款迴避事由:「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但同法第二項卻又規定,「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修正說明中表示,「囿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法庭員額有限,爰於第二項規定對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原參與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毋庸迴避,以資遵循」。
法官如曾參與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恐有預斷之疑慮,必須迴避,但再審若由參與確定判決審理的法官處理,因審理過相同案件,同樣會有預斷的嫌疑,卻僅因二審法官員額有限就爲不同規定,是否有侵害人民權益之虞?
原則上公開審理,可上訴
除了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准許外,懲戒法庭應該公開審理案件(《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且判決應公告之,原則上應在辯論終結後三週內宣示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8條)。
另《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到二審,並在同法第66條規定,必須是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亦即懲戒法庭二審爲法律審。
上訴狀必須載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等特定事項(《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如果逾期未提出,原懲戒法庭可以不用命補正就裁定駁回上訴(《公務員懲戒法》第68條)。
立法說明中指出,「適用法規屬法院之職權,懲戒法庭第二審審究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自應依職權爲調查,並得斟酌調查所得之事實」,又法律問題經辯論後判定更可提升當事人對判決之信賴,值得肯定(《公務員懲戒法》第73、74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爲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此外,抗告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爲抗告(《公務員懲戒法》第83、84條)。(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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