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滾動修正的防疫專案 剝奪人民歸國權利?
▲秋冬防疫專案規定不論外籍或本國籍人士,入境及轉機臺灣的旅客都應檢附「登機時間前3日內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否則不得搭機,引起外界質疑違憲。(圖/路透)
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2020年12月1日起將啓動秋冬防疫專案,不論外籍或本國籍人士、不分來臺目的,入境及轉機臺灣的旅客都應檢附「登機時間前3日內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否則不得搭機。這項政策引起外界質疑聲浪,包含臺大法律系李茂生老師與政大法律系劉宏恩老師皆在個人臉書發文質疑這種做法是限制人民歸國的權利,有違憲之虞。
人民有入境的權利
臺灣過去在戒嚴時期,針對在國外鼓吹臺獨、民主自由,或是擁有共產主義的「非忠誠國人」,會列入「黑名單」,並以《國家安全法》之規定,不予核發簽證、禁止入境。不過在解除戒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後,司法院大法官就對此規定做出第558號解釋,認爲該條規定人民未經許可一律不準入境,已經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的自由而違憲,這也代表國家不應限制國民歸國的權利。
在防疫專案產生質疑聲浪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在2020年11月25日宣佈配套措施,就算無法出示檢驗報告者,若符合下列三種情形時將不會開罰:1.爲二親等內親屬奔喪、探視重症二親等內親屬、緊急就醫等;2.出境地爲無法自費篩檢的國家,應主動向航空公司切結並乘坐在機上指定區域,入境後再接受自費採檢;3.部會專案並經指揮中心同意,如短期公務行程會依照專案覈定的相關措施辦理。
若旅客未出示檢驗報告,也未符合上述三點例外情形時,除仍須乘坐在機上指定區域,並在入境時接受自費採檢(不得申請防疫補償)外,也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開罰,所以在現行規定中只有處罰的規定,國家並未限制國民入境。
雖然回國不附檢驗證明就會開罰,會造成人民回國的自由出現阻礙,但因爲並非禁止國民入境,考量世界疫情轉嚴峻,爲確保國內安全,這樣的秋冬防疫專案限制措施應該可符合比例原則的的檢驗,而仍屬合憲的範疇。
檢驗報告的可信度
不過,除了人民歸國的權利外,防疫專案其實仍存在其他問題存在,因爲各國的檢驗品質參差不齊,可能在檢驗結果上出現違誤。另外,現在也沒有能確實查獲造假的檢驗報告的方法,像是11月27日入境印尼移工,雖然持有陰性檢驗證明,但仍然有13位被發現確診新冠肺炎。這是否代表檢驗報告並不能代表真實的結果?如果這個新制度並不能確實達到防疫的效果而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件,豈非沒有制定的必要?
另外,臺大法律系李茂生老師也發現防疫專案的一個問題,就是它僅就登機程序有所規定。以《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思維來講,沒被規定的行爲就沒有違法的問題,既然不能登機,那坐船是不是就不用繳交檢驗證明了?
不同於當年SARS在夏季時便自動消滅,新冠肺炎疫情卻是影響了快一年之久,在防疫的工作上自然是不得馬虎。但是,在防疫的規定上,是否真的能確實發揮功效,又能不對人民的權益造成太大的侵害,這就必須考驗中央政府的能力了。當然,我們希望各種政策都能準確、完整的發揮其必要性,而不是公佈後纔開始不斷的滾動式修正,讓民衆得以有確實依據可以遵循。(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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