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朋友「借卡」抽到63萬元車 她見對方領走告:得獎者是我!

莊女朋友消費,抽到一輛NISSAN ALL NEW LIVINA精裝行家汽車。圖爲同款車。(圖/翻攝NISSAN網站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莊姓女子借遊姓朋友的「HAPPY GO」集點卡消費,結果幸運抽中一輛62萬9000元的轎車,事後要領獎時發現被遊女領走,怒告對方「返還不當得利」。高等法院認爲,遊女將車賣掉獲44萬元,扣掉稅金後,已平分一半18萬元分給莊女,因此駁回莊的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莊女於2014年10 月26日,到遠百公司消費1萬544元,持遊女的卡片累積點數參加抽獎活動,幸運於同年12月23日抽到NISSAN ALL NEW LIVINA精裝行家版汽車。

根據判決,遊女在2015年1月13日向遠百公司申請補發新卡,領走車輛,付7萬6435元的稅金後,同年2月9日以44萬元賣車。莊女認爲,她是卡片實質持有人且爲實際消費者,該車的得獎人應爲她。

▼「HAPPY GO」集點卡。(圖/資料照/ETtoday東森新聞雲)

遊女則主張,莊希望累積點數及享用折扣,向她借卡片;她同意出借,但僅約定由莊消費累積點數,並將贈品給她,至抽獎獲獎部分未有約定。遊女說,這起抽獎活動,她雖未消費但是持卡人,願出售車輛後扣除相關稅費,由兩人平分。

一審法官認爲,該車輛賣出44萬元,扣除相關領車稅費7萬6435元后,判平分給莊女18萬1783元;但莊請求遊再給付44萬7萬217元,並上訴高院

但高院認爲,抽獎活動中獎人資格以卡片申請人本人爲限,雖莊拿遊的卡片消費參加抽獎,但莊不具領獎資格;法官認爲,莊上訴無理,判她敗訴定讞。